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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4/4)

。清廷担心以传统的封建宗藩关系为表现形式的中朝紧密联系被打破,会损及两目的根本利益,想把当时仍在维系着的中朝关系现状的明文列入朝美条约第一条。

因此中朝方提案第一条有“中国属邦、政治仍得自主”的字样。这种作法的目的是,想通过这种“不粘不脱”的传统关系,建立一种反资本主义列强入侵的联盟。因此,这种关系既不完全与传统的、封建的宗藩关系相似,更与西方列强强加于殖民地保护国的宗届关系的强性质不同。当时,美国驻华代理公使已敏锐地发现这后一种差异的性质。因此,薛斐尔故意不在条约中加入此类文字。

薛斐尔在谈判中态度蛮横,坚持要把一系列不平等条款加于朝鲜,为此,他不惜使用武力威胁。在一封信中他写道:对中国和李鸿章来说,唯一受到重视的呼吁和辩论就是武力,因此我们的政策应该专以美国利益为准绳,并以他们所懂得的论证——武力、压力,而不是劝解,来予以推行。在薛斐尔的压力下,李鸿章终于放弃了第一条的争论部分,条件是“于立约后设法声明”朝鲜政府与清廷的传统关系。薛斐尔未加反对,但也不正面回答。

整个谈判过程中,李鸿章与其助手始终与朝鲜使者金允植保持着紧密的接触和协商,在中美代表会谈期间,中朝双方先后进行过六次会谈。同时,李鸿章继续要求朝鲜政府,另派大员与薛使商办,但朝鲜专使行动迟缓,当他们尚在去天津途中时,天津预备会谈已经结束。

高宗19年(1882年)5月20日,朝鲜全权大臣申宪与美国全权代表薛斐尔在清朝官员马建忠、丁汝昌的参加下,正式签订了《朝美修好通商条约》。最后签署的文本,除增补禁止仁川港出口米谷一条外,其余基本上维持了天津协议的条约稿本。

《条约》全文14款,其中第一款规定:“若他国有何不公轻藐之色,一经照知,必须相助,从中善为调处,以示友谊关切。”这一条是朝鲜方面最感兴趣与美国政府最爱炫耀的部分,而实际上,是美国推行扩张政策的掩饰。美国不仅在朝鲜处于危难时不履行条约义务,给予援队,而且把朝鲜作为日本侵略主义者的牺牲物,反给日本以积极的援助。

此外,条约还规定:“嗣后,大朝鲜国君主有何惠政、恩典、利益及施他国或其商民,无论关涉海面、行船、通商、贸易、交往等事,为该国并其南氏从来未霑,抑为此条约所无者,亦准美官民一体均霑”;美国人享有在朝鲜居住和领事裁判权;朝鲜要为美国来往船舶提供停泊、救护、饮食和保护美国公民的义务;美国在朝鲜享有“最惠国待遇”进口货物“有关民生日用品者,照估价值百抽税不得过十”之低率关税。

关于朝鲜和中国的关系问题,最终定为:“乃议由朝鲜国王另备照会,于未经立约之前,先行声明”《条约》第一款的内容是援引1858年《中美天津条约》的有关条款,目的在于弥补上述办法的不足。李鸿章一伙洋务派官员以为经过这一番设计,即可确保清政府与朝鲜的传统关系,又可牵制日本在朝鲜的行动。而实际上,美国政府对于朝鲜国土的照会,根本不予重视,形同废纸。

大清国李鸿章与朝鲜官员的悲剧在于不了解美国对外政策的性质,不了解美日勾结正在形成。正如当时美国驻华公使扬约翰所供认的“我们在朝鲜所做的事没有一件不是最终服务于日本,并为了她的利益帮助那个宛如画中的迷人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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