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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八(2/4)

晋天福中,河南、河北诸州,除俵散蚕盐征钱外,每年末盐界分场务,约粜一 十七万贯有余。言事者称,虽得此钱,百姓多犯盐法,请将上件盐钱于诸州府 计,每一贯至二百,为五等之,然后任人逐便兴贩,既不亏官,又益百姓。 朝廷行之,诸场务亦且仍旧。俄而盐货顿贱,去盐远州县,每斤不过二十文, 近不过一十文,掌事者又难骤改其法,奏请重制盐场税,盖绝其兴贩,归利于 官也。

江南因唐旧制,饶州置永平监,岁铸钱,池州永宁监、建州永丰监,并岁铸钱, 杭州置保兴监铸钱。

唐同光二年二月,诏曰:“会计之重,咸鹾居先,矧彼两池,实有丰利。顷自 兵戈扰攘,民庶离,既场务以隳残,致程课之亏失。重兹葺理,须仗规模,将立 事以成功,在从长而就便。宜令河中节度使冀王李继麟兼充制置安邑、解县两池榷 盐使,仍委便制,一一条贯。”《五代会要》:同光三年二月,敕:“魏府每年所 征随丝盐钱,每两与减放五文;逐年亻表卖蚕盐、盐、大盐、甜次冷盐,每斗与 减五十;栾盐与减三十。”天成元年四月,敕:“诸州府百姓合散蚕盐,今后每年 只二月内一度亻表散,依夏税限纳钱。”长兴四年五月七日,诸盐钱转运使奏: “诸州府盐法条元末,一概定夺,谨如后:应颗盐州府,省司各置榷粜折 博场院。应是乡村,并通私商兴贩。所有折博并每年人蚕盐,并不许将带一斤一 两城,侵夺榷粜课利。如违犯者,一两已上至一斤,买卖人各杖六十;一斤已上 至三斤,买卖人各杖七十;三斤已上至五斤,买卖人各杖八十;五斤已上至十斤, 买卖人各徒二年;十斤已上,不计多少,买卖人各决脊杖二十,死。所有犯盐人 随行钱、驴畜等,并纳官。所有元本家业庄田,如是全家逃走者,即行纳。 仍许般载脚、经过店主并脚下人力等纠告,等第支与优给。如知情不告,与卖盐 人同罪。其犯盐人经过,地分门司、厢界巡检、节级所由并诸关连人等,不专 觉察,委本州临时断讫报省。如是门司关津铺,捉获私盐,即依下项等第,支给 一半赏钱:十斤以上至五十斤,支赏钱二十千;五十斤已上至一百斤,支赏钱三十 千;一百斤已上,支赏钱五十千。应末盐地界,州府县镇并有榷粜场院久来内外 禁法,即未一概条。应刮硷煎盐,不计多少斤两,并极法,兼许四邻及诸人 等陈告,等第支给赏钱。指挥此后犯一两已上至一斤,买卖人各杖六十;一斤已 上至二斤,买卖人各杖七十;二斤以上至三斤,买卖人各徒一年;三斤以上至五斤, 买卖人各徒二年;五斤已上,买卖人各决脊杖二十,死。如是收到硷土盐,即 委本煎炼盐数,准条科断。或有已曾违犯,不至死刑,经断后公然不惧条再犯 者,不记斤两多少,所犯人并极法。其有榷粜场院员僚节级人力、煎盐池客灶、 般盐船纲、押纲军将衙官梢工等,知盐法,如有公然偷盗官盐,或将货卖,其买 卖人及窝盘主人知情不告,并依前项刮硷例,五斤已上死。其诸关连人等,并 合支赏钱,即准洛京诸镇条事例指挥。颗、末、青、白等盐,元不许界分参杂。 其颗盐先许通商之时指挥,不得将带末盐地界。如有违犯,一斤一两,并极法, 所有随行,除盐外,一半纳官,一半与捉事人充赏。其余盐,未有画一条。 其洛京并镇、定、邢州内,多北京末盐界,捉获并依洛京条科断。指挥此 后但是颗、末、青、白诸盐侵界参杂,捉获并准洛京条施行。”“一应诸, 今后若捉获犯私盐曲人,罪犯分明,正该条法,便仰断遣讫奏。若稍涉疑误,只须 申奏取裁。”

七年十二月,宣旨下三司:应有往来盐货悉税之,过税每斤七文,住税每斤十 文。其诸州府,应有属州盐务,并令省司差人勾当。既而粜盐虽多,而人盐钱 又不放免,至今民甚若。。《五代会要》:晋天福元年十一月,赦节文:“洛京 内逐年所盐,起来年每斗减放十文。”

周广顺元年九月,诏改盐法,凡犯五斤已上者死,煎硷盐犯一斤已上者死。 先是汉法不计斤两多少,并极刑,至是

得泻破为铜货卖,如有犯者,有人纠告捉获,所犯人不计多少斤两,并死。其 地分所由节级,决脊杖十七放,邻保人决杖十七放,其告事人给与赏钱一百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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