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月,前濮州录事参军崔琮上言:“诸狱囚,恐不依法拷掠,或不胜苦致毙, 翻以病闻,请置病囚院,兼加医药。”中书覆云:“有罪当刑,仰天无恨;无病致 毙,没地衔冤。燃死灰而必在至仁,照覆盆而须资异鉴。《书》著‘钦哉’之旨, ‘《礼》’标‘侀也’之文,因彰善于泣辜,更推恩于扇暍。所请置病囚院,望依, 仍各委长吏
唐同光二年六月己巳,敕:“应御史台河南府行台步司左右军巡院,见禁囚 徒,据罪轻重,限十日内并须决遣申奏。仍委四京、诸
州府,见禁囚徒,速宜疏 决,不得淹停,兼恐内外形势官员私事寄禁,切要止绝,俾无冤滞。”三年五月己 未,敕:“三京、诸
州府,所禁罪人,如无大过,速令疏决,不得淹滞。”六月 甲寅,敕:“刑以秋冬,虽关恻隐,罪多连累,翻虑滞淹。若或十人之中,止为一 夫抵死,岂可以轻附重,禁锢逾时。言念哀矜,又难全废。其诸司囚徒,罪无轻重, 并宜各委本司,据罪详断申奏,轻者即时疏理,重者候过立
,至秋分然后行法。 如是事系军机,须行严令,或谋恶逆,或畜
邪,或行劫杀人,难于留滞,并不在 此限。”
中书门下议定,奏取止。”诏从之。自是湜等于都省集议删定,仍令 大官供膳。
五年七月,中书门下奏:“侍御史知杂事张湜等九人,奉诏编集刑书,悉有条 贯,兵尚书张昭等一十人,参详旨要,更加损益。臣质、臣溥据文评议,备见
审。其所编集者,用律为正;辞旨之有难解者,释以疏意;义理之有易了者,略其 疏文。式令之有附近者次之,格敕之有废置者又次之。事有不便与该说未尽者,别 立新条于本条之下;其有文理
古、虑人疑惑者,别以硃字训释。至于朝廷之禁令, 州县之常科,各以类分,悉令编附。所冀发函展卷,纲目无遗,究本讨源,刑政咸 在。其所编集,勒成一
,别有目录,凡二十一卷。刑名之要,尽统于兹,目之为 《大周刑统》,
请颁行天下,与律疏令式通行。其《刑法统类》、《开成格》、 编敕等,采掇既尽,不在法司行使之限,自来有宣命指挥公事及三司临时条法,州 县见今施行,不在编集之数。应该京百司公事,逐司各有见行条件,望令本司删集, 送中书门下详议闻奏。”敕宜依,仍颁行天下。乃赐侍御史知杂事张湜等九人各银
二十两,杂彩三十匹,赏删定《刑统》之劳也。
长兴元年二月,制曰:“通和气,必在伸冤;将设公方,实资奖善。州县官 僚能雪冤狱活人生命者,许非时选,仍加阶超资注官,与转服
,已著绯者与转兼 官。”二年二月辛亥,敕:“朕猥以眇躬,荐承鸿业,念彼疲瘵,劳于寐兴。或虑 官不得人,因成紊
;或虑刑非其罪,遂至怨嗟。王化所兴,狱讼为本,苟无训励, 必有滞淹。近日诸
百姓,或诸多违犯,或小可斗争。官吏曲纵胥徒,巧求瑕衅。 初则滋张节目,作法拘囚;终则诛剥货财,市恩
。外凭公
,内循私情,无理 者转务迁延,有理者却思退缩。积成讹弊,渐失纪纲。自今后切委逐
官吏州牧县 宰等,
余怀,各举尔职。凡关推究,速与剸裁。如敢苟纵依违,遂成枉滥,或 经台诉屈,或投匦申冤,勘问不虚,其元推官典并当责罚,其逐
观察使、刺史, 别议朝典。宜令诸
州府,各依此
分,所
属郡,委本
严切指挥。”八月丁卯, 敕:“三京、诸
州府刑狱,近日访闻,依前禁系人,多不旋决,诸
宜令所在各 委长吏,专切推穷,不得复有滞淹。”
天成元年十一月庚申,敕:“应天下州使系囚,除大辟罪以上,委所在长吏, 速推勘决断,不得傍追证对,经过宿之地,除当死刑外,并仰释放,兼不许惩治。” 二年
。左拾遗李同上言:“天下系囚,请委长吏逐旬亲自引问,质其罪状真虚, 然后论之以法,庶无枉滥。”从之。六月,大理少卿王郁上言:“凡决极刑,合三 覆奏,近年以来,全不守此。伏乞今后前一日令各一覆奏。”奉敕宜依。八月,西 京奏:“奉近敕,在京犯极刑者,令决前一日各一覆奏,缘当府地远,此后凡有极 刑,不审准条疏覆奏。”奉敕旨:“昨六月二十日所降敕文,只为应在洛京有犯极 刑者覆奏,其诸
已降旨命,准旧例施行。今详西京所奏,尚未明近敕,兼虑诸
有此疑惑,故令晓谕。”十月辛丑,德音:“为政之要,切在无私;听讼之方,惟 期不滥。天下诸州府官员,如有善推疑狱及曾雪冤滥兼有异政者,当
姓名闻奏, 别加甄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