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运元年八月,诏曰:“明经、童之科,前代所设,盖期取士,良谓通规。 爰自近年,暂从停废,损益之机未见,牢笼之义全亏。将阐斯文,宜依旧贯,庶臻 至理,用广旁求。其明经、童
二科,今后复置。”十一月,工
尚书、权知贡举 窦贞固奏:“
士考试杂文及与诸科举人
策,历代已来,皆以三条烛尽为限,长 兴二年,改令昼试。伏以悬科取士,有国常规,沿革之
虽殊,公共之情难失。若 使就试两廊之下,挥亳短景之中,视晷刻而惟畏稽迟,演词藻而难求妍丽,未见观 光之
,但同款答之由,既非师古之规,恐失取人之
。今
考试之时,准旧例以 三条烛为限。其
士并诸
举贡人等,有怀藏书册
院者,旧例扶
,不令就试, 近年以来,虽见怀藏,多是容纵。今
振举弛紊,明辨臧否,冀在必行,庶为定式。”
汉乾祐二年,刑侍郎边归谠上言:“臣窃见每年贡举人数甚众,动引五举、 六举,多至二千、三千,既事业不
,即人文何取。请敕三京、鄴都、诸
州府长 官,合发诸
贡举人文解者,并须
加考校,事业
研,即得解送,不得滥有举送, 冀
滥
之门,开兴能之路。”敕从之。其间条奏未尽
,下贡院录天福五年四月 二十七日敕文,告谕天下,依元敕条件施行,如有固违,其随
考试官员,当准敕 条
分。
周广顺二年二月,礼侍郎赵上
奏:“贡院诸科,今
不试泛义,其
义五 十
,改试墨义十
。”从之。三年正月,赵上
奏:“
士元试诗赋各一首,帖 经二十帖、对义五通,今
罢帖经、对义,别试杂文二首、试策一
。”从之。其 年八月,刑
侍郎、权知贡举徐台符奏:“请别试杂文外,其帖经、墨义,仍依元 格。”从之。
唐同光四年三月,中书门下奏议:“左拾遗王松、吏员外郎李慎仪上疏,以 诸
州县,皆是摄官,诛剥生灵,渐不存济。比者郭崇韬在中书日,未详本朝故事, 妄被闲人献疑,
检选曹,曲生异议,或告赤欠少,一事阙违,保内一人不来,五 保即须并废,文书一纸有误,数任皆不勘详。其年选人及行事官一千二百五十余员, 得官者才及数十,皆以渝滥为名,尽被焚毁弃逐,或毙踣于旅店,或号哭于
途。 以至二年已来,选人不敢赴集,铨曹无人可注,中书无人可除,去年阙近二千,授 官不及六十。伏请特降敕文,宣布遐迩,明往年制置,不自于宸衷,此日焦劳,特 颁于睿泽。望以中书条件及王松等所论事节,委铨司
检,务在酌中,以为定制。” 从之。时议者以铨注之弊,非止一朝,搢绅之家,自无甄别,或有伯叔告赤,鬻于 同姓之家,随赂改更,因
昭穆,至有季父伯舅反拜侄甥者。郭崇韬疾恶太
,奏 请厘革,豆卢革、韦说僶俛赞成。或有亲旧讯其事端者,韦说曰:“此郭汉
之意 也。”及崇韬诛,韦说即教门人王松上疏奏论,故有此奏。识者非之。
天成四年冬十月丙申,诏曰:“本朝一统之时,除岭南、黔中去京地远,三年 一降选补使,号为南选外,其余诸及京百司诸
选人,每年动及数千,分为三选, 尚为繁重。近代选人,每年不过数百,何必以一司公事,作
司超壹资注拟;其试策中者,委铨司依资 注拟。如是所试策或上或中,元策条并不施行;所试策下,元
策条内有施行者, 其本官并仰量与恩赐发遣。若或所试策下,所
策条并不施行,便仰晓示发遣,不 得再有投
。余并准前后敕文
分。”
显德二年三月,礼侍郎窦仪奏:“请诸科举人,若合解不解、不合解而解者, 监试官为首罪,勒停见任,举送长官,奏闻取裁。监试官如受赂,及今后
士,如 有倩人述作文字应举者,许人言告,送本
役,永不
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