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每日蚀差:月在
历,自秋分后、
分前,皆以四百五十七为蚀差;
分后,日损五分;
夏至初日,损不尽者七;乃自后日益五分。月在
历,自
分 后、秋分前,亦以四百五十七为蚀差;
秋分后,日损五分,
冬至初日,损不尽 者七;乃自后日益五分。各得朔日所
定数。
爻算十五,余七十三,秒七十二,微分六十。
中日十三,余八百一十二,秒千八百八十三半。
望差日一,余二百一十三,秒三千一百一十六半。
终率百四万五千八十八,秒八十三。
终率十五万五千二百七十八,秒六十六。
朔差日二,余四百二十六,秒六千二百三十三。
爻算十五,余七十三,秒四十六,微分三十二。
荧惑。
中合二百九十二,余千二百八十四,秒五十九,微分七十二。
爻算十五,余七十三,秒三十一,微分十一。
爻算十五,余七十三,秒五十四,微分七十三。
乘数五。
中合五十七,余千二百五十九,秒三十三。
象算九十一,余百七,秒四十二,微分七十八。
○辰星
终日三百七十八,余百三,秒二十九。
去度乘数十一,除数千一百六十五。
○镇星
太损益差:冬至、夏至,益十九,积七十六;小寒、小暑,益十六,积九十 五;大寒、大暑,益十四,积百一十一;立
、立秋,益十二,积百二十五;雨
、
暑,益十,积百三十七;惊贽、白
,益七,积百四十七;
分、秋分,损七, 积百五十四。清明、寒
,损十,积百四十七;谷雨、霜降,损十二,积百三十七; 立夏、立秋,损十四,积百二十五;小满、小雪,损十七,积百一十一;芒
、大 雪,损十九,积九十五;依定气求朓朓术
之,得其望日所
定数。
终日百一十五,余千一百七十八,秒六十六。
秒法一万。
终日五百八十三,余千二百二十九,秒九。
变差三十二,秒五十七。
限日十二,余五百九十八,秒八千七百六十七。
终日三百九十八,余千一百六十二,秒三十六。
昏明刻各二刻,分二百四十。
半纪六百七十。
二十一日初,八百九十二。末,四百四十八。二十八日初,七百四十三。末, 五百九十七。
乘数十五。
率六十一。
微分法九十六。
辰分百一十三。
乘数十二。
除数十一。
辰刻八刻,分百六十。
终率五十万六千六百二十三,秒二十九。
象算九十一,余百四,秒八十六,微分六十六。
德宗时,《五纪历》气朔加时稍后天,推测星度与《大衍》差率颇异。诏司天 徐承嗣与夏官正杨景风等,杂《麟德》、《大衍》之旨治新历。上元七曜,起赤 虚四度。建中四年历成,名曰《正元》。其气朔、发敛、日躔、月离、轨漏、
会, 悉如《五纪》法。惟发敛加时无辰法,皆以象统乘小余,通法而一,为半辰数。余 五因之,六刻法除之,得刻。不尽,六而一,为刻分。其轨漏夜半刻分以刻法准象 积取其数用之,以刻法通夜半定漏刻,内分,二十而一,为晨初余数。月蚀去
分, 如二百七十九已下者,既。已上,以减望差,六十六约之,为蚀分。日蚀差亦十五 约之,以减八十五,余为定法。又加减去
分讫,以减望差,八十五约之,得蚀分。 日法不同也。其五星写《麟德历》旧术,因冬至后夜半平合日算,加合后伏日及余, 即平见日算。金、
先得夕见;其满
秒法百。
九十一。末,百四十九。十四日初,千四十二。末,二百九十 八。
数七百七十七。凡
分后
历
后,秋分后
历
后,为月
同名。余皆为 异名。
○岁星
○太白
终日二十七,余二百八十四,秒三千七百六十七。
除数三十。
变差四十九,秒七十二。
终三亿六千四百六十四万三千七百六十七。
象算九十一,余百六,秒二十八,微分五十四。
变差九,秒八十七。
变差五十,秒八十五。
终率五十三万四千四百八十二,秒三十六。
变差十四,秒八十八。
望数日十四,余千二十五,秒五千。
终日七百七十九,余千二百二十八,秒八十三。
除数四。
象算九十一,余百五,秒十八。
象算九十一,余百七,秒三十五,微分七十二。
乘数百二十七。
除数二。
终率七十八万二千四百四十九,秒九。
爻算十五,余七十三,秒七十三,微分七十七。
象积四百八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