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率 归有司争为首,有司不能决者三年。或言弟始谋,乃论死,临刑曰:“仇已报,死 不恨。”智寿自投地委顿,身无完肤,舐智爽血尽乃已,见者伤之。
武后时,下邽人徐元庆父爽为县尉赵师韫所杀,元庆变姓名为驿家保。久之, 师韫以御史舍亭下,元庆手杀之,自囚诣官。后欲赦死,左拾遗陈子昂议曰:
先王立礼以进人,明罚以齐政。枕干仇敌,人子义也;诛罪禁乱,王政纲也。 然无义不可训人,乱纲不可明法。圣人修礼治内,饬法防外,使守法者不以礼废刑, 居礼者不以法伤义,然后暴乱销,廉耻兴,天下所以直道而行也。
元庆报父仇,束身归罪,虽古烈士何以加?然杀人者死,画一之制也,法不可 二,元庆宜伏辜。《传》曰:“父仇不同天。”劝人之教也。教之不苟,元庆宜赦。
臣闻刑所以生,遏乱也;仁所以利,崇德也。今报父之仇,非乱也;行子之道, 仁也。仁而无利,与同乱诛,是曰能刑,未可以训。然则邪由正生,治必乱作,故 礼防不胜,先王以制刑也。今义元庆之节,则废刑也。迹元庆所以能义动天下,以 其忘生而趋其德也。若释罪以利其生,是夺其德,亏其义,非所谓杀身成仁、全死 忘生之节。臣谓宜正国之典,寘之以刑,然后旌闾墓可也。
时韪其言。后礼部员外郎柳宗元驳曰:
礼之大本,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刑之大本,亦以防 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治者杀无赦。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不得并 也。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旌其可诛,兹谓僭,坏礼甚矣。
若师韫独以私怨,奋吏气,虐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号 不闻。而元庆能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 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而又何诛焉?
其或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于法,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法其可 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骜而凌上也。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而 又何旌焉?
礼之所谓仇者,冤抑沈痛而号无告也,非谓抵罪触法,陷于大戮,而曰彼杀之 我乃杀之,不议曲直,暴寡胁弱而已。《春秋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 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复仇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 矣。
且夫不忘仇,孝也;不爱死,义也。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 闻道者也。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议者反以为戮,黩刑坏礼, 其不可以为典明矣。请下臣议附于令,有断斯狱者,不宜以前议从事。
宪宗时,衢州人余常安父、叔皆为里人谢全所杀。常安八岁,已能谋复仇。十 有七年,卒杀全。刺史元锡奏轻比,刑部尚书李鄘执不可,卒抵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