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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5/6)

中王珪之的意见,说:“丧礼碰到闰月的处理,服丧在功、衰以下,小祥礼赶上闰月,就略而不说。现在虽然减除一年丧期,祥祭的名义还存在,不同于其他的丧服等级。把闰月计算为月数,有辱追念敬慕先人的心,把远当作近。既然有剩余时分,闰月又不是正式的月份,包含在一年之中,健全礼制,在情理上是可以的。仆射王俭的意见,论据详明广博,应敬加附和赞同。现在司徒褚渊开始虽然疑问辩难,又经过往返问辩,还未同意王俭的意见。应依旧由八座丞郎共同集思广议为是。在来年五月最后一天举行小祥礼,祥祭、撵祭自然依照正常的期限。上奏御览,颁布内外。”下诏说:“可以。”为皇太子穆妃服丧,尚书左丞兼著作郎王逡请教左仆射王俭:中军南郡王举行小祥礼,是否应该等闻喜公一起?穆妃七月二十四去世,闻喜公八月发丧,计算小祥礼十一个月的期限,应该在六月举行。南郡王以为应当同在六月,那么大祥礼再推延一个月,应当在八月,不再是正规的月数,衹在于保存亲情之义,如果分别举行祥祭,倚庐、垩室相隔,黑白丧服混杂,不知是否当有这些疑虑?王俭说:发送死者有终了,恢复正常生活有节度,遥遥无期不是丧服制度所申明的,祥祭缟服明确表示了丧事的终结。相互等待的意思,经传中没有记载。世人多以为倚庐垩室衰麻丧服,不应该有区别,所以相隔一二个月,有的就推延到一起举行。造就是所谓放任情感径直行事,没有通晓礼的本意。从前撰写《丧记》,曾经阐述过这个意思。从远方归来奔丧的人,自然是有事耽搁而未能赶上祥祭,住在家中的儿子,有什么理由不更换丧服。礼经中有除去丧服归来祭祀的,这是经传遣存的记载,是不必等到一起的明确证据。假如应当等到一起祥祭,那么相隔经年,也必须要等到一起,就会终生披麻戴孝,宗庙长期得不到祭祀,遣是不可以的。假如说不应当等到一起,那么旬月的间隔,也不容许推延。为什么呢?礼制区分伦次,礼义不是白设的。现在间隔长的不等到一起,间隔短的必须等到一起,既违背礼的规定,而且用心也一无足取。假如顾虑兄弟住在一起,吉礼凶礼混杂,那么古代有兄弟各有宫室的说法。如果没有不同的宫室,那么从远方归来的儿子,自然应当另外开一个门,履行完丧礼仪式。祭奠灵位,是随住在家中的人,两周年之后停止。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奔丧礼》说“在官位者不祭奠”,郑玄说“因为死者的灵魂没有在这裹”不能及时听说噩耗,确实因为身在远方。在官位不祭奠,更有可以心安的理由。这些自然都各有缘由,与嫡子庶子无关。庶子在家裹,也不需等待嫡子。何况太子妃是王室嫡系,中军处于嫡长子重位,朝廷又施行从权的礼制,进退之礼就更没有什么可顾虑的。我认为不应当等到一起举行祥祭。中军举行祥祭缟服的那天,对闻喜公衹是表示哀悼而已,不接受吊唁。等到忌日换上丧服,兄弟也应当聚到一起表达追念之情,不接待客人。这是国家的大典,应当由通关八座丞郎共同研究同异,然后上奏皇上。司徒褚渊等二十人都同意王俭的意见,请求作为永久的制度。皇上下诏说“可以”

建元三年,太子穆妃去世,南郡王闻喜公的臣属对为主上母亲服丧有疑问。王俭又建议:“《礼经》‘庶人为国君服齐衰之丧,,先儒说‘庶人在官府就好比是府史之类人’。另外诸侯属下大夫的妻子要为诸侯的夫人服七个月的总衰,此制轻微疏远,所以不能尽礼。现在皇孙自然是藩属国的王公,太子穆妃是天朝的嫡子之妻。宫中臣下都能够作为诸侯妻子尽礼,王国官员怎敢衹是表示对夫人的礼敬。应当穿单衣、戴白便帽、扎素带,在中门外就哭,每次哭吊都要进去,与宫中官员相同。”

丞塱十一年,文惠太子去世,右仆射王昙等人上奏:“据《丧服经》‘为国君的父亲、长子服丧,都是服齐衰一年,。现在既然天子不用服丧三年,衹服丧一年,群臣应该降一等,就应当服大功之丧。九个月的功衰丧服,是为兄弟服丧,不能够服尊者之丧。我们共同商议,认为应当加重丧服等级,减少月数,都服三个月的齐衰。至于太孙已经明确要服三年丧,南郡王的臣属,应当服一年齐衰之丧。临汝公、曲江公既然不是嫡系,就不用在宗庙中立已故太子的神位,二公的臣属,都不用服丧。”皇上诏令就依照所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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