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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五(4/10)

藏,不坟不树,作顾命终制, 敛以时服,不设明器。文、景皆谨奉成命,无所加焉。景帝崩,丧事制度,又依宣 帝故事。

武帝泰始四年,文明王皇后崩,将合葬,开崇阳陵。使太尉司马望奉祭,进皇 帝密玺绶于便房神坐。魏氏金玺,此又俭矣。

泰始二年,诏曰:“昔舜葬苍梧,农不易亩;禹葬会稽,市不改肆。上惟祖考 清简之旨,外欲移陵十里内居人,一切停之。”江左元、明崇俭,且百度草创,山 陵奉终,省约备矣。

成帝咸康七年,杜后崩。诏外官五日一入临,内官旦一入而已。过葬虞祭礼毕 止。有司奏;“大行皇后陵所作凶门柏历,门号显阳端门。”诏曰:“门如所处, 凶门柏历,大为烦费,停之。”案蔡谟说,以二瓦器盛死者之祭,系于木表,以苇 席置于庭中近南,名为重。今之凶门,是其象也。《礼》,既虞而作主。今未葬, 未有主,故以重当之。《礼》称为主道,此其义也。范坚又曰:“凶门非古,古有 悬重,形似凶门。后人出之门外以表丧,俗遂行之。薄帐,既古吊幕之类也。”是 时又诏曰:“重壤之下,岂宜崇饰无用。陵中唯洁扫而已。”有司又奏,依旧选公 卿以下六品子弟六十人为挽郎,诏又停之。

孝武帝太元四年九月,皇后王氏崩。诏曰:“终事唯从俭速。”又诏:“远近 不得遣山陵使。”有司奏选挽郎二十四人,诏停。宋元帝元嘉十七年,元皇后崩, 诏亦停选挽郎。汉仪五供毕则上陵,岁岁以为常,魏则无定礼。齐王在位九载,始 一谒高平陵,而曹爽诛,其后遂废,终魏世。

晋宣帝遗诏:“子弟群官,皆不得谒陵。”于是景、文遵旨。至武帝犹再谒崇 阳陵,一谒峻平陵,然遂不敢谒高原陵。至惠帝复止也。逮江左初,元帝崩后,诸 公始有谒陵辞陵之事,盖由眷同友执,率情而举,非洛京之旧也。成帝时,中宫亦 年年拜陵,议者以为非礼,于是遂止,以为永制。至穆帝时,褚太后临朝,又拜陵, 帝幼故也。至孝武崩,骠骑将军司马道子命曰:“今虽权制释服,至于朔望诸节, 自应展情陵所,以一周为断。”于是至陵变服单衣蚣校烦渎无准,非礼意也。至 安帝元兴元年,尚书左仆射桓谦奏曰:“百僚拜陵,起于中兴,非晋旧典。积习生 常,遂为近法。寻武皇帝诏,乃不使人主诸王拜陵,岂唯百僚。谓宜遵奉。”于是 施行。及义熙初,又复江左之旧。

宋明帝又断群臣初拜谒陵,而辞如故。自元嘉以来,每岁正月,舆驾必谒初宁 陵,复汉仪也。世祖、太宗亦每岁拜初宁、长宁陵。

汉以后,天下送死奢靡,多作石室石兽碑铭等物。建安十年,魏武帝以天下雕 弊,下令不得厚葬,又禁立碑。魏高贵乡公甘露二年,大将军参军太原王伦卒,伦 兄俊作《表德论》,以述伦遗美,云“祗畏王典,不得为铭,乃撰录行事,就刊于 墓之阴云尔”此则碑禁尚严也,此后复弛替。晋武帝咸宁四年,又诏曰:“此石 兽碑表,既私褒美,兴长虚伪,伤财害人,莫大于此;一禁断之。其犯者虽会赦令, 皆当毁坏。”至元帝太兴元年,有司奏:“故骠骑府主簿故恩营葬旧君顾荣,求立 碑。”诏特听立。自是后,禁又渐颓。大臣长吏,人皆私立。义熙中,尚书祠部郎 中裴松之又议禁断,于是至今。

顺帝升明三年四月壬辰,御临轩,遣使奉玺绶禅位于齐王,悬而不乐。

宋明帝泰始二年九月,有司奏:“皇太子所生陈贵妃礼秩既同储宫,未详宫臣 及朝臣并有敬不?妃主在内相见,又应何仪?”博士王庆绪议:“百僚内外礼敬贵 妃,应与皇太子同。其东朝臣隶,理归臣节。”太常丞虞愿等同庆绪。尚书令建安 王休仁议称:“礼云,妾既不得体君,班秩视子为序。母以子贵,经著明文。内外 致敬贵妃,诚如庆绪议。天子姬嫔,不容通音介于外,虽义可致虔,不应有笺表。” 参详休仁议为允。诏可。

泰豫元年,后废帝即位,崇所生陈贵妃为皇太妃。有司奏:“皇太妃位亚尊极, 未详国亲举哀格当一同皇太后?为有降异?又于本亲期以下,当犹服与不?”前曹 郎王燮之议:“案《丧服传》,‘妾服君之党,得与女君同’。如此,皇太妃服宗 与太后无异。但太后既以尊降无服,太妃仪不应殊,故悉不服也。计本情举哀,其 礼不异。又《礼》,‘诸侯绝期’。皇太妃虽云不居尊极,不容轻于诸侯。谓本亲 期以下,一无所服。有惨自宜举哀。亲疏二仪,准之太后。”兼太常丞司马燮之议: “《礼》,‘妾服君之庶子及女君之党’。皆谓大夫士耳。妾名虽总,而班有贵贱。 三夫人九嫔,位视公卿。大夫犹有贵妾,而况天子!诸侯之妾为他妾之子无服,既 不服他妾之子,岂容服君及女君余亲。况皇太后妃贵亚相极,礼绝群后,崇辉盛典, 有逾东储,尚不服期,太妃岂应有异。若本亲有惨,举哀之仪,宜仰则太后。”参 议以燮之议为允。太妃于国亲无服,故宜缘情为诸王公主于至尊是期服者反,其太 妃王妃三夫人九嫔各举哀。

宋孝武帝孝建三年八月戊子,有司奏:“云杜国解称国子檀和之所生亲王,求 除太夫人。检无国子除太夫人先例,法又无科。下礼官议正。”太学博士孙豁之议: “《春秋》,‘母以子贵’。王虽为妾,是和之所生。案五等之例,郑伯许男同号 夫人,国子体例,王合如国所生。”太常丞庾蔚之议:“‘母以子贵’,虽《春秋》 明义,古今异制,因革不同。自顷代以来,所生蒙荣,唯有诸王。既是王者之嫔御, 故宜见尊于蕃国。若功高勋重,列为公侯,亦有拜太夫人之礼。凡此皆朝恩曲降, 非国之所求。子男妾母,未有前比。”祠部郎中硃膺之议以为:“子不得爵父母, 而《春秋》有‘母以子贵’。当谓传国君母,本先公嫔媵,所因藉有由故也。始封 之身,所不得同。若殊绩重勋,恩所特锡,时或有之,不由司存。”所议参议,以 蔚之为允。诏可。

大明二年六月,有司奏:“凡侯伯子男世子丧,无嗣,求进次息为世子。检无 其例,下礼官议正。”博士孙武议:“案晋济北侯荀勖长子连卒,以次子辑拜世子。 先代成准,宜为今例。”博士傅郁议:“《礼记》,微子立衍,商礼斯行。仲子舍 孙,姬典攸贬。历代遵循,靡替于旧。今胙土之君在而世子卒,厥嗣未育,非孙之 谓。愚以为次子有子,自宜绍为世孙。若其未也,无容远搜轻属,承纲继体,传之 有由。父在立子,允称情典。”曹郎诸葛雅之议:“案《春秋传》云,‘世子死, 有母弟则弟,无则立长;年均则贤,义均则卜’。古之制也。今长子早卒,无嗣, 进立次息以为世子,取诸《左氏》,理义无违。又孙武所据晋济北侯荀勖长子卒, 立次子,亦近代成例。依文采比,窃所允安。谓宜开许,以为永制。”参议为允。 诏可。

大明十二年十一月,有司奏:“兴平国解称国子袁愍孙母王氏,应除太夫人。 检无国母除太夫人例。下礼官议正。”太学博士司马兴之议:“案礼,下国卿大夫 之妻,皆命天子。以斯而推,则子男之母,不容独异。”博士程彦议以为:“五等 虽差,而承家事等。公侯之母,崇号得从,子男于亲,尊秩宜显。故《春秋》之义, ‘母以子贵’。固知从子尊与国均也。彦参议,以兴之议为允。除王氏为兴平县开 国子太夫人。”诏可。

大明四年九月,有司奏:“陈留国王曹虔季长兄虔嗣早卒,季袭封之后,生子 铣以继虔嗣。今依例应拜世子,未详应以铣为世子?为应立次子锴?”太学博士王 温之、江长议,并为应以铣为正嗣;太常陆澄议立锴。右丞徐爰议谓:“礼后大宗, 以其不可乏祀。诸侯世及,《春秋》成义。虔嗣承家传爵,身为国王,虽薨没无子, 犹列昭穆。立后之日,便应即纂国统。于时既无承继,虔季以次袭绍。虔嗣既列庙 飨,故自与世数而迁,岂容蒸尝无阙,横取他子为嗣!为人胤嗣,又应恭祀先父。 案礼文,公子不得祢诸侯。虔嗣无缘降庙就寝。铣本长息,宜还为虔季世子。”诏 如爰议。

宋文帝元嘉十三年七月,有司奏:“御史中丞刘式之议,‘每至出行,未知制 与何官分道,应有旧科。法唯称中丞专道,传诏荷信,诏唤众官,应诏者行,得制 令无分别他官之文,既无尽然定则,准承有疑。谓皇太子正议东储,不宜与众同例, 中丞应与分道。扬州刺史、丹阳尹、建康令,并是京辇土地之主,或检校非违,或 赴救水火,事应神速,不宜稽驻,亦合分道。又寻六门则为行马之内,且禁卫非违, 并由二卫及领军,未详京尹、建康令门内之徒及公事,亦得与中丞分道与不?其准 参旧仪。告报参详所宜分道。’听如台所上,其六门内,既非州郡县部界,则不合 依门外。其尚书令、二仆射所应分道,亦悉与中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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