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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六十四(4/10)

复可得也。”除太学博士。义熙十一年,为世子征虏参军,转 西中郎中军参军,钱唐令。高祖在寿阳,宋台建,召为尚书祠部郎,与傅亮共撰朝 仪。永初末,补南台治书侍御史。

谢晦镇江陵,请为南蛮长史。时有尹嘉者,家贫,母熊自以身贴钱,为嘉偿责。 坐不孝当死。承天议曰:“被府宣令,普议尹嘉大辟事,称法吏葛滕签,母告子不 孝,欲杀者许之。法云,谓违犯教令,敬恭有亏,父母欲杀,皆许之。其所告惟取 信于所求而许之。谨寻事原心,嘉母辞自求质钱,为子还责。嘉虽亏犯教义,而熊 无请杀之辞。熊求所以生之而今杀之,非随所求之谓。始以不孝为劾,终于和卖结 刑,倚旁两端,母子俱罪,滕签法文,为非其条。嘉所存者大,理在难申,但明教 爰发,矜其愚蔽。夫明德慎罚,文王所以恤下;议狱缓死,《中孚》所以垂化。言 情则母为子隐,语敬则礼所不及。今舍乞宥之评,依请杀之条,责敬恭之节,于饥 寒之隶,诚非罚疑从轻,宁失有罪之谓也。愚以谓降嘉之死,以普春泽之恩;赦熊 之愆,以明子隐之宜。则蒲亭虽陋,可比德于盛明;豚鱼微物,不独遗于今化。” 事未判,值赦,并免。

晦进号卫将军,转咨议参军,领记室。元嘉三年,晦将见讨,其弟黄门郎骶 密信报之,晦问承天曰:“若果尔,卿令我云何?”承天曰:“以王者之重,举天 下以攻一州,大小既殊,逆顺又异,境外求全,上计也。其次,以腹心领兵戍于义 阳,将军率众于夏口一战,若败,即趋义阳以出北境,其次也。”晦良久曰:“荆 楚用武之国,兵力有余,且当决战,走不晚也。”使承天造立表檄。晦以湘州刺史 张邵必不同己,欲遣千人袭之;承天以为邵意趋未可知,不宜便讨。时邵兄茂度为 益州,与晦素善,故晦止不遣兵。前益州刺史萧摹之、前巴西太守刘道产去职还江 陵,晦将杀之,承天尽力营救,皆得全免。晦既下,承天留府不从。及到彦之至马 头,承天自诣归罪,彦之以其有诚,宥之,使行南蛮府事。

七年,彦之北伐,请为右军录事。及彦之败退,承天以才非军旅,得免刑责。 以补尚书殿中郎,兼左丞。吴兴余杭民薄道举为劫。制同籍期亲补兵。道举从弟代 公、道生等并为大功亲,非应在补谪之例,法以代公等母存为期亲,则子宜随母补 兵。承天议曰:“寻劫制,同籍期亲补兵,大功不在此例。妇人三从,既嫁从夫, 夫死从子。今道举为劫,若其叔尚存,制应补谪,妻子营居,固其宜也。但为劫之 时,叔父已没,代公、道生并是从弟,大功之亲,不合补谪。今若以叔母为期亲, 令代公随母补兵,既违大功不谪之制,又失妇人三从之道。由于主者守期亲之文, 不辨男女之异,远嫌畏负,以生此疑,惧非圣朝恤刑之旨。谓代公等母子并宜见原。” 故司徒掾孔邈奏事未御,邈已丧殡,议者谓不宜仍用邈名,更以见官奏之。承天又 议曰:“既没之名不合奏者,非有它义,正嫌于近不祥耳。奏事一却,动经岁时, 盛明之世,事从简易,曲嫌细忌,皆应荡除。”

承天为性刚愎,不能屈意朝右,颇以所长侮同列,不为仆射殷景仁所平,出为 衡阳内史。昔在西与士人多不协,在郡又不公清,为州司所纠,被收系狱,值赦免。 十六年,除著作佐郎,撰国史。承天年已老,而诸佐郎并名家年少,颍川荀伯子嘲 之,常呼为奶母。承天曰:“卿当云凤凰将九子,奶母何言邪!”寻转太子率更令, 著作如故。

时丹阳丁况等久丧不葬,承天议曰:“礼所云还葬,当谓荒俭一时,故许其称 财而不求备。丁况三家,数年中,葬辄无棺榇,实由浅情薄恩,同于禽兽者耳。窃 以为丁宝等同伍积年,未尝劝之以义,绳之以法。十六年冬,既无新科,又未申明 旧制,有何严切,欻然相纠。或由邻曲分争,以兴此言。如闻在东诸处,此例既多, 江西淮北尤为不少。若但谪此三人,殆无整肃。开其一端,则互相恐动,里伍县司, 竞为奸利。财赂既逞,狱讼必繁,惧亏圣明烹鲜之美。臣愚谓况等三家,且可勿问, 因此附定制旨,若民人葬不如法,同伍当即纠言,三年除服之后,不得追相告列, 于事为宜。”

十九年,立国子学,以本官领国子博士。皇太子讲《孝经》,承天与中庶子颜 延之同为执经。顷之,迁御史中丞。时索虏侵边,太祖访群臣威戎御远之略,承天 上表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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