援救,攻了半天也没有能把曹仁解救出来。曹操打算亲自领兵南征,以救援曹仁,就把自己的想法跟大臣们讲了,问这样办行不行。大臣们都回答说:“你要是不赶紧去,这场战事必败无疑。”惟独桓阶说:“大王您认为曹仁等能不能完全由自己判断形势、处理战事?”曹操回答:“能。”桓阶又问:“大王是不是怕他和徐晃不尽心尽力?”曹操回答:“不是。”桓阶再问:“那您为什么还要亲自前往呢?”曹操说:“我只是担心敌军人马众多,恐怕晃等势力不如敌人。”桓阶说:“眼下曹仁等身处重围之中而能拼死守城毫无二心的原因,正是因为他们所处的境地和您距离遥远。人常说,居万死之地,必有死争之心。如今他们内有死争之心,外有强将援救,大王如果统率大军按兵不动,从容向敌兵显示我军的实力,哪儿还用得着担心失败而亲自前往呢?”曹操觉得他说得有道理,就统率大军驻守在摩陂。
没过多久,敌军就被打退了。文帝曹丕即位后,桓阶又被升为尚书令,成为直接对曹丕负责总揽一切政令的官员,事实上即成为宰相,封高乡亭侯,加侍中。他病了以后,曹丕亲自去看望,对他说:“我刚刚把我自己未成年的儿子和国家的命运寄托给你,你可要保重和努力啊!”后又晋封桓阶为安乐乡侯,食邑六百户,还把他的三个儿子都赐封为关内侯。因为桓。。是桓阶的嗣子,所以没有封侯,但是当桓。。病故之后,曹丕也追赠他为关内侯。后桓阶病势严重,曹丕又派使者传诏拜他为太常。桓阶死后,曹丕伤心得直流眼泪,谥封他为贞侯。桓阶的儿子桓嘉继承了他的爵位,桓阶的弟弟桓纂被任命为散骑侍郎,也被赐封为关内侯。桓嘉还娶了升迁亭公主为妻。齐王曹芳时,桓嘉以乐安太守之职领兵和东吴大战于东关,兵败而亡。被谥封为壮侯。他的儿子桓翊继承了他的爵位。
陈群传,(附陈泰传)陈群,字长文,颍川郡许昌县人。祖父陈萛,父亲陈纪,叔父陈谌,都久负盛名。当陈群还是小孩的时候,陈萛就觉得他很奇特,经常对族人父老说:“这孩子必定会振兴我们陈氏宗族。”鲁国的孔融才气很高,并且抱负很大,生性居傲,年纪在陈纪、陈群之间,他先和陈纪是好朋友,以后又和陈群交往密切,于是便把陈纪视为长辈,由此陈群声名显扬。刘备任豫州刺史的时候,征聘陈群做辅佐自己的别驾从事。当时陶谦刚病死,徐州的辅佐官便准备迎接刘备主持徐州的政务,刘备自己也很想去,陈群便劝刘备说:“眼下袁术的力量还很强大,如果现在就东取徐州,一定会与袁术发生争斗。要是吕布乘机袭击我军的后方,那时即使将军得了徐州,事情也一定不会有圆满的结局。”刘备不听他的劝告,就带着人马东进,和袁术杀得难解难分,吕布果然乘乱袭取了下邳,然后又派兵支援袁术,把刘备打得落花流水,刘备这时候才悔恨当初没听陈群的劝告。陈群后又被举荐为茂才,被授予柘县县令,他没有去就职便跟随陈纪一起到徐州避难。
时值曹兵大破吕布,曹操就征聘陈群为司空西曹掾属。当时,有人推荐乐安的王模、下邳的周逵,曹操便征召他俩作官。陈群把征召的教令原封不动退还曹操,认为这两个人品德不好,早晚会出乱子。曹操不听。以后王模、周逵果然都因为犯法作乱而被杀,曹操为此向陈群道了歉。后来,陈群也曾推荐过广陵的陈矫和丹阳的戴乾,都被曹操所起用。以后吴人叛乱,戴乾忠义赴死,陈矫也成了名臣,世人因此都称赞陈群是慧眼识人。陈群后来又先后被任命为萧县、赞县、长平县的县令。父亲去世后,他辞官回乡,奔丧守孝。后来以司徒掾的身份在官吏考试中被列为优等,被举荐担任了执掌律令的治书侍御史,后又转任参与相府军事谋议的参丞相军事。魏国建立后,升任主管起奏弹劾不法官员的御史中丞。当时曹操正和大臣们一起商议是否有必要恢复肉刑(对罪犯斩断肢体或割裂肌肤的刑罚),就下令说:“从哪儿才能找到一位明晓事理、通达古今的君子,让他来评论评论这件事呢?从前陈鸿胪(即陈群的父亲陈纪,献帝时曾任大鸿胪)认为死刑可以有助于树立起君王的仁德恩惠,说的就是要对他们施以肉刑。
御史中丞你能陈述一下你父亲的观点主张吗?”陈群回答说:“臣下的父亲认为汉朝废除肉刑而增加鞭打、杖击,本意是出于仁恻之心,想减轻对犯人刑罚,但没有想到死去的人却越来越多。正所谓名义上减轻而实际上加重了。因为名义上减轻了刑罚,老百姓容易忽略而犯罪,这样实质上却加重了刑罚,老百姓也更容易受到伤害。《尚书》说:惟敬五刑,以成三德(只有敬畏、慎用墨、劓、。。、宫、大辟五种刑罚,才能养成刚、柔、正直这三种德行)。《周易》上也记载着割鼻、断足、砍脚趾的刑法,这些都是用来辅助政教、惩治邪恶的。况且杀人偿命,也合乎古代的制度;对于把人打伤或毁坏别人的身体的罪犯,只是剃去头发圈住脖颈干活服役,就不合道理了。如果沿用古刑,使奸淫者受宫刑(残割男子的生殖器或破坏女子的生殖机能),然后再把犯人关入蚕室(温暖密闭的屋子),使偷盗者受刖刑(断足),那么就永远不会发生淫乱盗窃一类的坏事了。据说古代适用五刑的犯罪行为有三千多种,虽然不能全部恢复,但是像奸淫者下蚕室、偷盗者刖其足这样的刑罚,由于奸淫、偷盗正是时下常有的祸患,因此应该首先施行。按照汉朝法律,对于罪大恶极的犯人应当斩首,这是不能顾及所谓仁义的。但是对于其他刚够死刑、可杀可不杀的犯人,就可以施以肉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