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六月辛丑,毫社灾”董仲舒、刘向以为亡国之社,所以为戒也。天戒若曰,国将危亡,不用戒矣。《秋》火灾,屡于定、哀之间,不用圣人而纵骄臣,将以亡国,不明甚也。一曰,天生孔
,非为定、哀也,盖失礼不明,火灾应之,自然象也。
景帝中五年八月己酉,未央东阙灾。先是,栗太
废为临江王,以罪征诣中尉,自杀。丞相条侯周亚夫以不合旨称疾免,后二年下狱死。
后元年五月丙申,赵丛台灾。刘向以为,是时吕氏女为赵王后,嫉妒,将为谗
以害赵王。王不寤焉,卒见幽杀。
顺天时,救民疾。帝喾则有祝,尧时有阏伯,民赖其德,死则以为火祖,
祭火星,故曰“或
于心,或
于咮也。”相土,商祖契之曾孙,代阏伯后主火星。宋,其后也,世司其占,故先知火灾。贤君见变,能修
以除凶;
君亡象,天不谴告,故不可必也。
昭十八年“五月壬午,宋、卫、陈、郑灾”董仲舒以为象王室将,天下莫救,故灾四国,言亡四方也。又宋、卫、陈、郑之君皆荒
于乐,不恤国政,与周室同行。
失节则火灾
,是以同日灾也。刘向以为,宋、陈,王者之后;卫、郑,周同姓也。时周景王老,刘
、单
事王
猛,尹氏、召伯、
伯事王
晁。
晁,楚之
也。及宋、卫、陈、郑亦皆外附于楚,亡尊周室之心。后三年,景王崩,王室
,故天灾四国。天戒若曰,不救周,反从楚,废世
,立不正,以害王室,明同罪也。
《左氏传》昭公六年“六月丙戌,郑灾”是三月,郑人铸刑书。士文伯曰:“火见,郑其火乎?火未
而作火以铸刑
,臧争辟焉。火而象之,不火何为?”说曰:火星
于周五月,而郑以三月作火铸鼎,刻刑辟书,以为民约,是为刑
争辟,故火星
,与五行之火争明为灾,其象然也,又弃法律之占也。不书于经,时不告鲁也。
惠帝四年十月乙亥,未央凌室灾;丙
,织室灾。刘向以为元年吕太后杀赵王如意,残戮其母戚夫人。是岁十月壬寅,太后立帝姊鲁元公主女为皇后。其乙亥,凌室灾。明日,织室灾。凌室所以供养饮
,织室所以奉宗庙衣服,与《
秋》御廪同义。天戒若曰,皇后亡奉宗庙之德,将绝祭祀。其后,皇后亡
,后
人有男,太后使皇后名之,而杀其母。惠帝崩,嗣
立,有怨言,太后废之,更立吕氏
弘为少帝。赖大臣共诛诸吕而立文帝,惠后幽废。
哀公三年“五月辛卯,桓、釐灾。”董仲舒、刘向以为此二
不当立,违礼者也。哀公又以季氏之故不用孔
。孔
在陈闻鲁灾,曰:“其桓、B341之
乎!”以为桓,季氏之所
,釐,使季氏世卿者也。
三十年“五月甲午,宋灾”董仲舒以为伯姬如宋五年,宋恭公卒,伯姬幽居守节三十余年,又忧伤国家之患祸,积生
,故火生灾也。刘向以为先是宋公听谗而杀大
座,应火不炎上之罚也。
定公二年“五月,雉门及两观灾”董仲舒、刘向以为此皆奢僭过度者也。先是,季氏逐昭公,昭公死于外。定公即位,既不能诛季氏,又用其邪说,于女乐,而退孔
。天戒若曰,去
显而奢僭者。一曰,门阙,号令所由
也,今舍大圣而纵有罪,亡以
号令矣。京房《易传》曰:“君不思
,厥妖火烧
”
武帝建元六年六月丁酉,辽东庙灾。四月壬
,
园便殿火。董仲舒对曰:“《
秋》之
举往以明来,是故天下有
,视《
秋》所举与同比者,
微眇以存其意,通
类以贯其理,天地之变,国家之事,粲然皆见,亡所疑矣。
《
秋》鲁定公、哀公时,季氏之恶已孰,而孔
之圣方盛。夫以盛圣而易孰恶,季孙虽重,鲁君虽轻,其势可成也。故字公二年五月两观灾。两观,僭礼之
。天灾之者,若曰,僭礼之臣可以去。已见罪征,而后告可去,此天意也。定公不知省。至哀公三年五月,桓
、釐
灾。二者同事,所为一也,若曰燔贵而去不义云尔。哀公未能见,故四年六月毫社灾。两观、桓、釐庙、毫社,四者皆不当立,天皆燔其不当立者以示鲁,
其去
臣而用圣人也。季氏亡
久矣,前是天不见灾者,鲁未有贤圣臣,虽
去季孙,其力不能,昭公是也。至定、哀乃见之,其时可也。不时不见,天之
也。今
庙不当居辽东,
园殿不当居陵旁,于礼亦不当立,与鲁所灾同。其不当立久矣,至于陛下时天乃灾之者,殆其时可也。昔秦受亡周之敝,而亡以化之;汉受亡秦之敝,又亡以化之。夫继二敝之后,承其下
,兼受其猥,难治甚矣。又多兄弟亲戚骨
之连,骄扬奢侈,恣睢者众,所谓重难之时者也。陛下正当大敝之后,又遭重难之时,甚可忧也。故天灾若语陛下:‘当今之世,虽敝而重难,非以太平至公,不能治
。视亲戚贵属在诸侯远正最甚者,忍而诛之,如吾燔辽东
庙乃可;视近臣在国中
旁仄及贵而不正者,忍而诛之,如吾燔
九年“夏四月,陈火”董仲舒以为陈夏征舒杀君,楚严王托为陈讨贼,陈国辟门而待之,至因灭陈。陈臣
尤毒恨甚,极
生
,故致火灾。刘向以为先是陈侯弟招杀陈太
偃师,皆外事,不因其
馆者,略之也。八年十月壬午,楚师灭陈,《
秋》不与蛮夷灭中国,故复书陈火也。《左氏经》曰“陈灾”《传》曰“郑裨灶曰:‘五年,陈将复封,封五十二年而遂亡。’
产问其故,对曰:‘陈,
属也。火,
妃也,而楚所相也。今火
而火陈,逐楚而建陈也。妃以五成,故曰五年。岁五及鹑火,而后陈卒亡,楚克有之,天之
也。’”说曰:颛顼以
王,陈其族也。今兹岁在星纪,后五年在大梁。大梁,昴也。金为
宗,得其宗而昌,故曰“五年陈将复封”楚之先为火正,故曰“楚所相也”天以一生
,地以二生火,天以三生木,地以四生金,天以五生土。五位皆以五而合,而
易位,故曰“妃以五成”然则
之大数六,火七,木八,金九,土十。故
以天一为火二牡,木以天三为土十牡,土以天五为
六牡,火以天上为金四牡,金以天九为木八牡。
奇为牡,
耦为妃。故曰“
,火之牡也;火,
妃也”于《易》“坎”为
,为中男“离”为火,为中女,盖取诸此也。自大梁四岁而及鹑火,四周四十八岁,凡五及鹑火,五十二年而陈卒亡。火盛
衰,故曰“天之
也”哀公十七年七月己卯,楚灭陈。
文帝七年六月癸酉,未央东阙罘思灾。刘向以为,东阙所以朝诸侯之门也,罘思在其外,诸侯之象也。汉兴,大封诸侯王,连城数十。文帝即位,贾谊等以为违古制度,必将叛逆。先是,济北、淮南王皆谋反,其后吴、楚七国举兵而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