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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纪一百四十七(5/6)

用更易。向时帐幕长用涂金为饰,今则不尔。但使足用,何事纷华也!”

己酉,芮辉言:“吏部选法,小使臣遭丧不解官,给假百日。请除沿边职任及杂流出身人仍依旧限,此外如廕补子弟,宜守家法;取应宗室、武举出身之数,皆自科举中来,合遵三年之制。”帝从之,曰:“小使臣多是从军或杂流出身及沿边职任,所以不以礼法责之。其廕补子弟、取应宗室、武举人,岂可不遵三年之制!”

庚戌,金主如金莲川。

五月,丙寅,金中都地震,生黑白毛。

戊辰,以吏部尚书周必大参知政事,刑部尚书谢廓然签书枢密院事。

帝谓必大曰:“执政于宰相,固当和而不同,前此宰相议事,执政更无语,何也?”必大对曰:“大臣自应互相可否。自秦桧当国,执政不敢措一词,后遂以为当然。陛下虚心无我,人臣乃欲自是乎!惟小事不敢有隐,则大事何由蔽欺!”帝深然之。

己卯,申饬书坊擅刻书籍之禁。

六月,壬辰,五部落再犯黎州,制置司钤辖成光延战败,官军死者甚众,提点刑狱、权州事折知常弃城遁。甲午,制置司益兵,遣都大提举茶马吴总任平之。

诏:“监司、郡守,所属官或身有显过而政害于民者,即依公按刺;或才不胜其任而民受其弊者,亦详其不能之状,俾改祠禄,不得务从姑息。至有民讼方行按劾,若廉察素明而的知其兴讼不当者,则当为别白是否,以明正其妄诉之罪,不得一例文具举觉。”从太府丞钱象祖请也。

乙未,帝谕赵雄等曰:“大臣能持公道,思其艰,图其易,斯尽善矣。”雄等曰:“居常以尽公相告戒,若曲徇亲旧之情,不过得其面誉,安能胜众人之毁也!”帝曰:“曲徇于人,所悦者寡,不悦者众,及招人言,亲旧虽能致力,不惟无益于国,亦殊不利于身。岂若一意奉公,保无后患!较其利害,孰得孰失耶?”

壬寅,秘书郎李巘言:“太平兴国元年,诏学究兼习律令而废明法科,至雍熙二年,复设明法科,以三小经附,则知祖宗之意,未尝不使经生明法,亦未尝不使法吏通经也。宜略仿祖宗旧制,使试大法者,兼习一经及小经义共三道为一场。”帝曰:“古之儒者,以经术决疑狱,若从俗吏,必流于深刻,宜如所奏。然刑与礼相为用,且事涉科举,可令礼部条具来上。”既而礼部请第四场经义,大经一,小经二,从之。

丁未,三省言:“去岁丰稔,今岁米贱,所在和籴告办,仓廪盈溢。其江东诸路上供米,初令就近赴金陵、镇江仓,今两处守臣,皆云无可盛贮,乞依旧发赴行在丰储西仓。”帝曰:“丰年蒙天祐,惟当增修德政耳。”

是月,秘书郎赵彦中疏言:“士风之盛衰,风俗之枢机系焉。且以科举之文言之,儒宗文师,成式具在;今乃祖性理之说,以浮言游词相高。士之信道自守,以《六经》、圣贤为师可矣,今乃别为洛学,饰怪惊愚,外假诚敬之名,内济虚伪之实,士风日敝,人材日偷。望诏执事,使明知圣朝好恶所在,以变士风。”从之。

秋,七月,癸丑,诏:“二广帅臣、监司,察所部守臣臧否以闻。”

壬申,移广西提刑司于郁林州。

甲戌,杜民表乞罢总领漕司营运,帝曰:“朕欲罢此久矣。内外诸军,添给累重之人,每岁不过三十馀万缗,别作措置支给。”于是诏:“两淮、湖广、四川总领所,两浙、四川转运司营运并罢。”

是月,以旱,决系囚,分命群臣祷雨于山川。金地亦旱。

八月,甲申,以祷雨未应,诏职事官以上各实封言事。是夕,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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