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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纪一百四十九(3/6)

是月,敷文阁直学士致仕李椿卒。

椿尝为枢密院检讨文字,时张说为签书,会小吏有持南丹州莫酋表来,求自宜州市马者,因说以闻,椿曰:“邕远宜近,人所知也,故迂之者,岂无意哉!莫氏方横,奈何道之以中国地理之近!请治小臣引致边事之罪。”说又建议募民为兵,以所募多寡定赏罚格,以劝沮州郡,椿白说:“若此,则恐有以捕为募而致惊扰者,愿毋限额。”为司农卿日,尝言于制国用者曰:“今仓庾所用,一月营一月之聚;帑藏所给,一旬贷一旬之钱。朝廷之与户部,遂分彼此;告借之与索价,有同市道;此阳城所以恶裴延龄者,愿革而正之。”

椿又论渡江以来茶法之弊,谓官执空券,市之园户,州县岁额,配之于民,卒有赖文政之寇。

初,广西盐法,官自鬻之,后改钞法,漕计大窘,乃尽以一路田租之米,二十二万斛令民户折,而输钱至五倍。其估米既为钱,二十馀州吏禄兵稍无以给,则又损其估以市于民,曰“和籴”,曰“招籴”,民愈病而钞亦弗售。椿请改法从旧,除民折苗,和籴、招籴,官民俱便。

权知和州钱之望言:“历阳含山县有麻、澧二湖,灌溉民田,为利甚溥。乾道二年,守臣胡昉凿千秋涧以设险,涧既开通,而二湖之水始泄入江,积十馀年,涧水日泄,灌溉之利遂废。今欲于千秋置斗门以防湖水之泄,遇大浸则启之以出外,遇旱皆蛴弥以潴水,俾二湖可资灌溉,又不妨千秋涧之险。”从之。

是岁,知遂宁府李焘上《续资治通鉴长编》,至靖康,全书共九百八十卷,《举要》六十八卷。

○孝宗绍统同道冠德昭功哲文神武明圣成孝皇帝淳熙十一年(金大定二十四年)

春,正月,辛卯朔,雨土。

戊戌,金主如长春宫春水。

辛丑,诏:“浙东提举司将开过白马湖田,并立板榜,每季检举,自后不得侵占,监司仍加觉察。”

安化蛮蒙光渐等犯宜州思立砦,广西兵马钤辖沙世坚讨之,获光渐。

丙午,监察御史谢谔言:“去年臣僚因处州守臣不合将义役置册,假以藉手干求差遣,力陈其弊,得旨依奏。其所奏系两事:一云‘将处州及两浙有见行助役去处,听从民便,官司不得干预’;二云‘其民间自难久行,不能息争讼者,州县依见行条法,照民力资次从公差募’。其一项是行义役,其二项是行差役也。言者之意,欲差役、义役二者并行,原不曾言尽罢义役;亦但言两浙之弊,不曾言及别路也。近闻江东、西诸路,民间有便于义役之处,官司乘此颇有摇动。盖民间旧因差役,吏缘为奸,当差之时,枚举数名,广行追扰,望其脱免,邀求货赂,使之争讼,至有累月而不定者,缘行义役,遂颇便之。自此法之行,胥吏缩手无措,日夕伺隙,思败其谋,近日饶州德兴县、吉州吉水县人户,赴台探诉。请饬诸路监司州县,应有义役当从民便外,其不愿义役及自有争讼,乃行差役。两项并合遵守,违者许提举司按奏。其德兴县人户并赍到本县旧刊义役石碑,可见经久之计,民情所甚便,正不必挠其成法也。”帝曰:“前蒋继周言处州专行义役之弊,今谢谔欲义役各从民便,法意更为完善。”

是月,户部上去岁旱伤减放之数,帝初欲下漕臣核实,既而曰:“若尔,则来年州郡必怀疑,不与检放矣。”

二月,甲子,宰臣进卿寺差除,帝曰:“今后有正卿不除少卿,有少卿不除正卿,所谓官不必备。”又谕:“今后蜀中监司,不可专差蜀人,恐人情宛转,甚非法度。”

壬申,金主还都。

癸酉,帝谓宰臣曰:“熊克赴台州,卿等当以朕意宣谕。克为人性缓,古人有韦弦之戒,缓者勉之,急者缓之,全在抑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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