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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一章 接踵而至
自台湾立法院颁布《有线电视法》以来,各式各样,规模大小不一的有线电视台如同雨后chun笋一般chu现在台湾民众yan中。很多受到台湾新闻局guan制的“第四台”纷纷上jiao申请以及“运营企划计划书”以期望实现电视台的合法化。
这一次如同暴风骤雨般的冲击,对台湾传媒市场传统势力的冲击之大,难以预计。不过对刚刚起步的“东森电视台”可谓是一个不大不小的考验。最起码看着收视率有逐步下降的趋势后,陈旭第一个就坐不住,前往赵家希望小老板能够指点迷津。
立法院之所以如此快速的通过了《有线电视法》的法案,其实还是受到了各大势力角逐的压力和mei国“301条款“的推波助澜。
(备注:301条款是mei国《1974年贸易法》中第301条款的简称,其主旨在于保护mei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利益。gen据这项条款,mei国可以对它认为是“不公平”的其他国家的贸易zuo法进行调查,并可与有关国家政府协商,最后由总统决定是否采取提高关税、限制进口、停止有关协定等报复措施。)
不过即使是这样,报纸和电视中更是有论调显示说,这是台湾公众信息传播民主时代的ti现,而且确保了信息传媒领域不会被大财团和大家族势力所垄断。总之,目前的大环境下。只会赞成地人多,反对的人少。
赵文凯又不是神仙,对于陈旭的求助只能报以苦笑。送走了垂tou丧气地陈总经理离开后。赵文凯也gan觉到这是一件十分棘手的事情。
在台湾,一直以来公众传媒都是以“老三台”为主导地位产生的,而有“有线电视”的“地下电台”地chu现。使得台湾地电视chu现了多频dao的形态。虽然在官方台湾当局对此多次警告和查禁。但是台湾大bu分学者认为这使公众的“媒介接近使用权“得以有可能实现。因为频dao资源不再缺乏。
赵文凯也同意这样的说法。而且新chu台的修订案,并不能说是“一无是chu1”其中《台湾有线电视法》中有一条很重要的规定是:所有地媒ti经营业主“必须免费提供十分之一以上的频dao作为公益xing、艺文xing、社教xing节目之用”就是为这个“权利”zuo法律上的保证的。
这些公用频dao应该向社区民众、学校机关、艺文团ti、公益团ti开放,不向订hu收费,也不得向频dao使用者收费。也不得播广告,公益广告除外。
台湾地这一法案是以mei国1984年通过的《有线电视传播政策法》为蓝本的,该法案规定,系统频dao数超过36个。必须必须开放十分之一的“社区近用频dao”给民众、教育机构和政府使用。
其实,早在70年代初,mei国的联bang传播委员会就提chu了开放免费频dao的法案,即《有线电视公告与法规》但是在1979年的一次案例判决中,该法案没有得到mei国最高法院的支持,最高法院认为有线电视所有的媒ti经营业主也应该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从而判定法案无效。所以到了80年代,鉴于最高法院的否决,mei国通过的这个“有线电视传播政策法”是由各地方政府监督实行的,并没有全国xing的统一执行标准,所以执行情况并不理想。
而以台湾目前的情况看,虽然表面上有法可依,但是在实际cao2作中问题很多。除了法规本shen不够严密,主要问题是所有的媒ti经营业主并不乐意去zuo。而一般民众对这项可以利用的权利毫无所知,因为没有人告诉他们。电视媒ti更是chu于自shen利益的考虑而不会为此zuo宣传。不过,民众即便是知dao了,但是又能如何呢?
无论是在台湾还是在其他地方,电视节目的制作需要专业化训练和昂贵的qi材,而且还要占用大量的资金。这一切本shen就是限制。
所有的媒ti经营业主对共用频dao的态度,仍然以“市场”和“收视率”为主要考量点。在市场竞争白热化情况下,经营者自然不肯去zuo不赚钱的事。qiangmic
这样一来,台湾立法院chu台的《有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