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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公安局的麻烦(5/5)

你们这样吃苦耐劳的精神,就没有战胜不了的困难,也没有过不去的火焰山。"

水利局长刘光局插话说:"是呀,隧洞一分公司科学的组织管理、精良正规的施工方法和战胜一切困难的决心,是保证月掘进一百二十米目标的有力保证。我对此很满意。"

欧阳杰谦虚地说:"主要是新城市委、市政府支持得好,我们才能做到这一点。不瞒各位说,你们中间现在肯定有人感到不适吧?如头疼、胸闷、气喘、两腿颤抖、浑身乏力等等。"

大家纷纷说,确实是这样的。于书记说,"我今天早起感觉还好一些了,程市长表现比我还糟。"

程忠笑笑说:"见到铁军战士们眉头也不皱一下,我反倒好多了。"

机器轰鸣声伴着民工的号子声,在群山中回荡。

55月24日10时30分。阴天。

新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法院民庭庭长审判长宣布开庭。

审判长让原告辩护人读完了起诉书后,被告辩护人田小宁针对起诉书的内容进行了答辩。最后,这位公安大学毕业的大学生强调说:刑警孙至富等四名刑警是公安局接到拦截装有毒品三轮车任务的情况下执行公务的。原告王林山、王义山两人在公安人员盘查有毒品车辆时,让停车却不停车,孙至富肯定认为这就是犯罪嫌疑人,于是便"鸣枪示警",导致了原告之一王林山中弹身亡,实属过失伤人,而非故意伤害。

原告辩护人律师反驳说:在当时的情况下,孙至富等拥有警车一辆,完全可以用于追赶可疑车辆,为何非要鸣枪示警?根据《刑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明知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本案中,孙至富明知没有月亮,在可见度几乎为零的旷野里,向三轮车射击,可能会发生伤人的结果,却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这一行为应属间接故意犯罪的行为。被告再三声称是"鸣枪示警",而事实是被告当时距三轮车约四十米,坐在车上的受害人头部距地面至少有一米五左右,根据这些数据,我们计算出被告开枪时,弹道与水平面的夹角最多不超过一百四十三度,如此一个仰角,几乎就是水平射击,是一种非常明显的、对"伤害结果"毫不考虑的放任行为,绝非什么"鸣枪示警"。另外根据调查,被告是从工人岗位上调进刑警队不到两年的警察,根本没有受过正规枪械训练。让一个没有一点使用枪支知识的人佩带枪支,这是公安局的严重失职,理应承担一切责任。

田小宁望望汪副局长,后者用眼光鼓励他,他又辩护道:有一点,也是本案问题的关键,请法庭考虑,那就是在孙至富等执行任务时,有可能原告就是贩毒嫌疑人,让原告停车原告不停车的情况下,公安人员有权使用枪支,有权鸣枪示警。否则,要是让被告跑了,把毒品流失到社会上那要造成多大的危害呀!

一派胡言!审判长发威了:照你的说法,凡是嫌疑对象就可以开枪打,打死了就白死了,那你们公安局还有王法没有?汪吉湟被激怒了,这是审判长说的话吗?你让人家辩护,就是辩护错了也不要紧,你干什么跳起来指责被告辩护人呢。他说:"审判长,你有点过分了,当庭辩护为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力,你总不能不让人说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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