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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是以命换钱,发展
平却有低级阶段与
级阶段之分。
这
制度的建立,要有许多人命和
神的投
,多年的苦心经营,拉好保护,布下侦察,铲平反抗者,赶走竞争者,制度才能有效地建立。一旦建立了这
制度,既得利益集团只需要付
维护制度的成本就行了,不必再刀刀见血地苦
。土匪
在他的辖区也是要讲规则的,这是他考量统治成本收益后的必然选择。
这是一条元规则,决定规则的规则。皇帝掌握的武力最
,钦定法规也最
有权威
。法规或制度造成的收益应该叫“法酬”所有“法酬”都是
血牺牲换来的,因此法酬又是血酬的一
存在形式。
不能立**、立国法,那就立小法、立家法、立村规、行规、立土政策。
二、为了追求短期血酬收
的最大化,合法的暴力集团也可以退化为土匪,即官变匪;如9年四川的军阀混战6年,六七个暴力集团在这片土地上群雄争霸,每个军阀都有权在自己的防区内设立制度、任命官员、征收赋税,不经该地区的军阀认可,zhōng yāngzhèng fǔ的法令也不能生效。
靠血酬。
这就意味着,土匪
血多了收
少了,血酬降低了。暴力集团的竞争和垄断程度,对农业生产者的存在形态
有决定
的影响,土匪要转化为农民,无论是自耕农还是佃
,都要以帝国秩序的恢复为条件,即以皇帝为首的军政组织成为天下唯一的暴力集团,也即众多的农业生产者围绕着一个暴力
心的社会组织形态。
肖
鑫到了之后,他知
以自己的能力
本无法彻底改变什么,但是市里既然相信自己,信任他,给他权力让他治理,那么他就不能无所作为!
暴力最
者说了算。
写到这里,让我想起了学者吴思在《匪变——血酬定律及其推想》一文中说:
盗、土匪、军阀和各
暴力集团靠什么生活?
那么,在一个跟悬圃县同样
在大山里、所谓天
皇帝远的大国县,zhèng fǔ尤其是当地公安机关——象肖
鑫的前任丁卫东那样无所作为、甚至于胡作非为,把社会治安“治理”成这样,老不信们当中必然要有不怕死的人站
来反抗,甚至走上犯罪
路,杀人放火又能怎么样呢?
四、假定血酬不变,随着生产收益的减少以至消失,大量生产者将转
暴力集团,即民变匪;
人
本来就是残酷的,从生存竞争的角度来,那些有生命的个
或团
,投
自己或他人的
命,动用各
策略,争夺生存资源。竞争造就了资源分
的规则
系,在
系中的真实位置又注定了个
或团
的
质。
低
平的土匪,拦路抢劫、打家劫舍,收
不稳而且风险
大,这是生命与钱
的直接
换,属于破坏
比较大的低级阶段。
平的土匪,发
通知,立下规矩,坐等别人
费,与官府收税一样;此时,
命换来的是一
制度,这是收
稳定而且破坏
比较小的
级阶段。
三、随着血酬逐步降低,生产行为的报酬相对提
,土匪可以转化为农民,即匪变民;匪变民的条件有两个:首先是官方对土匪的打击加
了,当土匪的风险增大了,其次是由于土匪自
人数的增加,使抢劫的收益降低了。
他的第一步安排所有民警下去走访调查,就是为解决这些问题、开始行动
准备。拥有伤害能力的各类
者,公开或暗自挤占弱者或其他冤大
的份额,真实的权利疆界与钦定地图所描绘的相差甚远。
五、为了追求血酬的长期最大化,土匪既然愿意建立保护掠夺对象的秩序,那么,当某
秩序带来的收益超过旧秩序时,立方者和执法者也应该愿意变法,提
或者降低对掠夺对象的保护程度。
无论是
沟镇,还是八岔乡等其他乡镇,几乎没有人知
自己的权利,只是害怕,见到恶人报案也没用,权利和义务是来自西方的法律用语。普通人都有增加权利或者减轻义务的愿望,在这个意义上,人们都有立法的企图。
实际上,决定伤害价格的还有另外一个因素,即避害选择的机会成本。人们通常会依照潜规则的标准估计
家
场的价格和
场后的态度,这
货
质次价
,但毕竟是一
替代选择,可以视为
学者吴思在史料中发现了“土匪
地”和“土匪保护老百姓”这样的现象。通过研究,他发现:一、为了追求血酬的长期最大化,土匪愿意建立保护掠夺对象的秩序,即匪变官;由土匪来保护农民,从中收取一定的费用。
血酬是对暴力的报酬,就好比工资是对劳动的报酬、利息是对资本的报酬、地租是对土地的报酬。不过暴力不直接参与价值创造,血酬的价值,决定于拼抢目标的价值。如果暴力的施加对象是人,比如绑票,其价值取决于当事人避免祸害的意愿和财力。这就是血酬定律。
**伤害是有价格的,任何伤害都是有价格的,在历史事实中,甚至人命也是有价格的,其价格取决于被害者对损害的估价,取决于他实际支付多少钱避害,取决于受害者的支付意愿和支付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