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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1(2/4)

王天宝说:“你的意思是何长玩的也是江长那一,找个借把案往上一推,拖起来看。”

见是他们两个,小许忙放下手正写的东西,招呼着让座:“哥上午开,这会儿也差不多快完了,你

王天宝又:“是这么回事。”

王天宝由衷地说:“让你这么一分析,这请示的事存在的问题太大了,简直是对法律的否定么。过去我们也觉着法院越大权威越大,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请示是正常的,看来这里面的文章是不少。”

“那桩案被送到最人民法院请示,一拖就是将近两年。七百八十万不是个小数,银行还贷、债主还钱,职工要工资,公司所有家当变卖了刚够还贷款利息,公司垮了。我的当事人就是公司的法人代表,被债主们和公司员工们得东躲西藏,神压力太大,得了神经官能症,睡不着吃不下,到北京的时候,过神恍惚注意力不集中,被公共汽车当场撞死。他死后不到一个星期批复回来了,可怜他到死连判决书都没有看到,这个官司输还是赢对于一个死人还有什么意义呢?”

王天宝:“认识,三年江长,十万雪银,说的就是他。可是光说没用,谁也抓不住证据,风声太大,反映太坏,换个地方还是当长。”

呢?”博士王问。

“还是说说你代理的那桩案后来咋样了?”

王天宝听的了迷,连连问:“什么名堂?”

王天宝说:“你这一说我就明白了,不过那么有利的证据轻易放弃实在可惜。”

“法院再大也是执法机关,他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严格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职权。法院在法律规定的程序之外另搞一,这在全世界的法制国家都是不允许的。”

“这样一来,‘请示’实际上成了法律外的法律,程序外的程序,是不受任何法律监督的越轨行为。案报上去之后,等于一切都失控了,没有时间限制、没有监督程序,当事人的权利得不到任何保障。而且,既然是‘请示’,自然要上面的批复的指导函判决,这个指导函是否有法律效力?如果指导函本就是错的,下级法院所谓的指导函判了,错判责任应由谁负?上级的指导函判案,跟我国司法审判的本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更是抵的,这样一来不就成了;以指导函为依据,以批复为准绳了吗?”

博士王接着说:“二审合议一致认为我们这个案一审法院的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程序合法,应该维持原判。可这位江着不给结案报告签字,说这个案政策界限不清,又牵涉到银行,应该格外慎重云云,主张推翻一审判决或者发回重审。合议不同意,他就提报到最人民法院请示。合议长意见分歧,这个案上了审判委员会,江长提报最人民法院请示,谁又能反对呢?于是就把这个案报到了最人民法院。表面上看,有疑难、有争议的案报上去请示一下未尝不可,实际上这里面名堂多着呢。”

“那么,请示答复这一行政理的上下级关系之间的公文往来方式用在了上下级法院之间,特别是对某一审判的请示批复,是不是对司法审判基本原则的否定呢?”

博士王问:“你明白我为什么要向法申明放弃对那份证据合法的主张了吗?”

王天宝摇摇:“绝对没有。”

博士王说:“可惜也没有没办法,现实总是残酷的,我们只能面对现实对我们危害最小的选择。不过,虽然我们放弃,法不会放弃,他总得装订在册、记录在案吧?这份证据法也不敢明确否定,摆在卷里就有作用。”

律实践在这方面有一个严重误区,就是认为银行是国家的,银行的钱是储的,所以在司法审判中,实际上存在着偏袒银行的现象。再加上银行有钱有势,金钱的力在审判中无时无刻不发挥着作用,所以跟银行打官司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实际上是很难真正平等的。还是讲我代理的那桩案吧。一审我们胜诉了,银行上诉到省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法院有个江长不知你认不认识?”

“另外,《民事诉讼法》对审判程序有明确的规定,审判程序上有没有下级法院应该就某一案向上级法院‘请示’的说法呢?”

王天宝

博士王又掏烟,王天找急忙拿自己的烟递过去:“我的。”着火后,博士王继续讲:“各级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是我国司法审判的基本原则吧?”

统一了思想认识,王天宝心悦诚服,两人就上电梯去找。推开办公室的门,只有小许趴在桌上埋写东西,不在。

博士王说:“是这样,而且程铁石比我那个当事人更艰难,他是几千里外来打官司,外贸公司在本乡本土都被拖死了,程铁石已经被拖了将近两年,再拖下去他能受得了吗?我要尽一切力量避免再发生那悲剧。”

听到这里,王天宝摇唏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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