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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2/2)

“嗯,我回到家里时已经1140分了。”

由基指了指我办公桌上的一件东西。这是纸质已经变黄的旧外文书,是敦法律家协会版的《英国刑事事件裁判报告集》。这本书厚达七百页,中间夹着一张纸条。

“是的。”

答说。

由基赧红着睑说。她这不是因为在我之前阅读文件而觉得过意不去,而是由于事件的内容所致吧?这是法院文件,对暴妇女事件当然是以客观的笔调描述得极其微。

被害者的帽鞋、手提袋等于河堤上被发现到,离潭约四十码的草地上有一有人曾经躺过的痕迹,有大量血渍,并且有几大的脚迹,由此至潭约十码的距离滴有血渍。尸被发现时,草丛上全然无脚迹,沾着血渍的野草上结有珠,情况显示血渍为有人横抱被害者越过步时所滴下。尸解剖的结果,胃中有约半品脱的藻,可见被害者被推落时尚活着,至于是否还是通则无从判断。

“对,你昨天说过这个案被告应有胜诉的希望。你的理由是不是在于被告到现场来回所需的时间这一上呢?”

“昨天您还没有从法院回来之前,楠田律师已派人把那些文件送来,所以我大约浏览了一下。”

使用耙平过的菜圃上另有被告离开时横越而过的脚迹,可见被告将被害者推落后,一个人逃离现场。

“能找这样的东西来,你真不简单。”

“为什么呢?”

“可是,所有的证据都对被告很不利哩。”

菜圃上由被害者为被告追到之地起,两人似乎曾经并肩行走,脚迹朝向有人躺过之草丛前,伸沿至离潭约四十码。由此过去,由于土质,地面上未留有脚迹。

被发现后,接着又在潭边的菜圃上发现被告和被害者的左右脚迹。这些脚迹由其脚步宽度及地面上之度显示为被告追赶被害者时所遗留,并且追上后者。

“希望这对您有参考价值。”

我在椅上坐定,翻开夹有纸条开始阅读。这段文章应该翻译如下——“…荷尔鲁特推事于1817年膻亚威克秋季巡回裁判所判决的亚伯罕·桑顿事件可谓最富于教训意义的异数之一。一名年轻女看似于上午9时受到暴行,并且被推落潭中溺毙,桑顿涉嫌而被起诉。本案的情况事实约略如下。

“浏览文件时,我想起曾经在哪里读过类似的案例。可是我始终想不起,昨天回家后也想了半天,后来终于想起来了。今天我一大早就来了,翻翻书橱里的资料后找到这个…”

“这我知。不过,我仍然认为被告一定会被判无罪。”

此外,在潭边缘亦发现到男人鞋迹(此鞋迹是否为被告所留,未获得证明),而得到证实的一是被告当日所穿的鞋与脚印相同。被告的衬衫及长上均沾有血渍,据其供认确曾与被害者有过,而且于两厢情愿。

“您昨晚看文件看到很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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