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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七(3/10)

其准。”都令史殷匪子议:“昭皇太后不系 于祖宗,进退宜毁。议者云,‘妾祔于妾祖姑’,祔既必告,毁不容异。应告章皇 太后一室。按《记》云:‘妾祔于妾祖姑,无妾祖姑,则易牲而祔于女君可也。’ 始章太后于昭太后,论昭穆而言,则非妾祖姑,又非女君,于义不当。伏寻昭太后 名位允极,昔初祔之始,自上祔于赵后,即安于西庙,并皆币告诸室。古者大事必 告,又云每事必告。礼,牲币杂用。检魏、晋以来,互有不同。元嘉十六年,下礼 官辨正。太学博士殷灵祚议称:‘吉事用牲,凶事用币。’自兹而后,吉凶为判, 已是一代之成典。今事虽不全凶,亦未近吉,故宜依旧,以币遍告二庙。又寻昭太 后毁主,无义陈列于太祖,博士欲依虞主埋于庙两阶之间。按阶间本以埋告币埋虞 主之所。昔虞喜云,依五经典议,以毁主附于虞主,埋于庙之北墙,最为可据。昭 太后神主毁之埋之后,上室不可不虚置,太后便应上下升之。既升之顷,又应设脯 醢以安神。今礼官所议,谬略未周。迁毁事大,请广详访。”左仆射刘秉等七人同 匪子。左丞王谌重参议,谓:“以币遍告二庙,埋毁殷主于北墙。宣太后上室,仍 设脯醢以安神,匪子议为允。”诏可。

魏明帝太和三年,诏曰:“礼,王后无嗣,择建支子以继大宗,则当纂正统而 奉公义,何得顾私亲哉!汉宣继昭帝,后加悼考以皇号;哀帝以外蕃援立,而董宏 等称引亡秦,或误朝议。遂尊恭皇,立庙京师,又宠蕃妾,使比长信,僭差无礼, 人神弗佑,非罪师丹忠正之谏,用致丁、傅焚如之祸。自是之后,相踵行之。其令 公卿有司,深以前代为诫。后嗣万一有由诸侯入奉大统,则当明为人后之义。敢为 佞邪,导谀君上,妄建非正之号,谓考为皇,称妣为后,则股肱大臣,诛之无赦。 其书之金策,藏之宗庙,著于令典。”是后高贵、常道援立,皆不外尊也。

晋愍帝建兴四年,司徒梁芬议追尊之礼。帝既不从,而左仆射索綝等亦称引魏 制,以为不可,故追赠吴王为太保而已。元帝太兴二年,有司言琅邪恭王宜称皇考。 贺循议云:“礼典之义,子不敢以己爵加其父号。”帝又从之。二汉此典弃矣。

魏明帝有爱女曰淑涉,三月而夭,帝痛之甚,追封谥为平原懿公主,葬于南陵, 立庙京师。无前典,非礼也。宋孝武帝孝建元年七月辛酉,有司奏:“东平冲王年 稚无后,唯殇服五月。虽不殇君,应有主祭,而国是追赠,又无其臣。未详毁灵立 庙,为当它祔与不?辄下礼官详议。”太学博士臣徐宏议:“王既无后,追赠无臣, 殇服既竟,灵便合毁。《记》曰:‘殇与无后者,从祖祔食。’又曰:‘士大夫不 得祔于诸侯,祔于祖之为士大夫者。’按诸侯不得祔于天子,冲王则宜祔诸祖之庙 为王者,应祔付长沙景王庙。”诏可。

大明四年丁巳,有司奏:“安陆国土虽建,而奠酹之所,未及营立,四时荐飨, 故祔江夏之庙,宣王所生夫人当应祠不?”太学博士傅郁议:“应废祭。”右丞徐 爰议:“按《礼》,‘慈母妾母不世祭’。郑玄注:‘以其非正,故传曰子祭孙止。’ 又云:‘为慈母后者,为祖庶母可也。’注称:‘缘为慈母后之义,父妾无子,亦 可命己庶子为之后也。’考寻斯义,父母妾之祭,不必唯子。江夏宣王太子,体自 元宰,道戚之胤,遭时不幸,圣上矜悼。降出皇爱,嗣承徽绪,光启大蕃,属国为 祖。始王夫人载育明懿,则一国之正,上无所厌,哀敬得申。既未获祔享江夏,又 不从祭安陆,即事求情,愚以为宜依祖母有为后之义,谓合列祀于庙。”二议不同, 参议以爰议为允。诏可。

大明六年十月丙寅,有司奏:“故晋陵孝王子云未有嗣,安庙后三日,国臣从 权制除释,朔望周忌,应还临与不?祭之日,谁为主?”太常丞庾蔚之议:“既葬 三日,国臣从权制除释。而灵筵犹存,朔望及期忌,诸臣宜还临哭,变服衣蚣校 使上卿主祭。王既未有后,又无三年服者,期亲服除之,而国尚存,便宜立庙,为 国之始祖。服除之日,神主暂祔食祖庙。诸王不得祖天子,宜祔从祖国庙,还居新 庙之室。未有嗣之前,四时飨荐,常使上卿主之。”左丞徐爰参议,以蔚之议为允。 诏可。

大明七年正月庚子,有司奏:“故宣贵妃加殊礼,未详应立庙与不?”太学博 士虞龢议:“《曲礼》云:‘天子有后,有夫人。’《檀弓》云:‘舜葬苍梧,三 妃未之从。’《昏义》云:‘后之立六宫,有三夫人。’然则三妃即三夫人也。后 之有三妃,犹天子之有三公也。按《周礼》,三公八命,诸侯七命。三公既尊于列 国诸侯,三妃亦贵于庶邦夫人。据《春秋传》,仲子非鲁惠元嫡,尚得考彼别宫。 今贵妃是秩,天之崇班,理应立此新庙。”左丞徐爰议:“宣贵妃既加殊命,礼绝 五宫,考之古典,显有成据。庙堂克构,宜选将作大匠。”参详以龢、爰议为允。 诏可。

大明七年三月戊戌,有司奏:“新安王服宣贵妃齐衰期,十一月练,十三月缟, 十五月禫,心丧三年。未详宣贵妃祔庙,应在何时?入庙之日,当先有祔,但入新 庙而已?若在大祥及禫中入庙者,遇四时便得祭不?新安王在心制中,得亲奉祭不?” 太学博士虞龢议:“《春秋传》云:‘祔而作主,烝尝禘于庙。’尝为吉祭之名, 大祥及禫,未得入庙,应在禫除之后也。新安王心丧之内,若遇时节,便应吉祭于 庙,亲奉亦在无嫌。祔之为言,以后亡者祔于先庙也。《小记》云:‘诸侯不得祔 于天子。’今贵妃爵视诸侯,居然不得祔于先后。又别考新宫,无所宜祔。且卒哭 之后,益无祔理。”左丞徐爰议以:“礼有损益,古今异仪,虽云卒哭而祔,祔而 作主,时之诸侯,皆禫终入庙。且麻衣縓缘,革服于元嘉,苫绖变除,申情于皇宋。 况宣贵妃诞育睿蕃,葬加殊礼,灵筵庐位,皆主之哲王,考宫创祀,不得关之朝廷。 谓禫除之后,宜亲执奠爵之礼。若有故,三卿行事。贵妃上厌皇姑,下绝列国,无 所应祔。”参议,龢议大体与爰不异,宜以爰议为允。诏可。

大明七年十一月癸未,有司奏:“晋陵国刺:孝王庙依庐陵等国例,一岁五祭。 二国以三卿主祭。应同有服之例与不?”博士颜僧道议:“《礼记》云:‘所祭者 亡服则不祭。’今晋陵王于衡阳小功,宜依二国同废。”太常丞庾蔚之议:“缌不 祭者,据主为言也。晋陵虽未有嗣,宜依有嗣致服,依阙祭之限。衡阳为族伯缌麻, 则应祭三月。”兼左丞徐爰议:“嗣王未立,将来承胤未知疏近,岂宜空计服属, 以亏祭敬。”参议以爰议为允,诏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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