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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五三章窗外生命(3/3)

标本。而且此后,他们一直关注着这些特殊罪案的进展。研究、论述的这一类凶杀犯人之理论观点,令人耳目一新。

无论这些理论、论证、观点和争鸣对罪案本身产生的作用有多少,在多大程度上会影响到我国未来司法系统的建设与完善,但是它的积极意义是十分明显的。

它更加强调以“人”为本。它标志着我国法制建设的进步。

为了评估凶手作案应负的责任,法律上把杀人犯以及其他犯罪分子分为二类:“正常人”和“精神失常者”“正常”的凶手作案虽然可恶,但被认为有能理解的、合乎情理的动机;而“精神失常者”缺乏理性,被不合理的动机所驱使而犯罪。

有时合乎情理的动机相当明显比如有人为个人利益而杀人,或者不合乎情理的动机掺杂着妄想或幻觉比如患妄想狂的人凶杀想象中的仇敌。

这类案子对于精神病学专家来说是很容易识破的。但那些表面上似乎理智清楚,正常,有克制能力,然而犯下的凶杀行为异乎寻常,几乎是精神失常的人才会那样做。

比如说,马加爵、邱兴华、石二哥。

他们的童年过着令人难以忍受的生活,缺少父母疼爱,似乎在无目的、无关怀、没有受到任何道德规范教育的情况下长大的…他们的智力超过常人。由于社会的影响,他们的个性中有两个特点尤为突出。

第一个特征:他们怀有对世界的妄想偏执,不信任别人或对他人有戒心,感到别人瞧不起他们,不公正地对待他或不理解他。很显然,他们非常敏感别人对他们的批评,不能容忍别人把他们当笑柄;他们能很快地察觉到别人谈话中对他们的轻视或侮辱,常常会由此而产生仇恨。

他们感到自己很需要友谊和理解,但对他人的友谊又怀疑猜测。因此不管他们对这些人采取什么行动,他们都是罪有应得。

第二个特征:他们无法摆脱难以控制的狂怒——只要受到哄骗、蔑视、欺负或被人说成不如他人,他们就会爆发这种危险个性。他们发脾气的对象多数是权威性人物——班长、队长、管理者、领导。这种脾气在心中“聚集起来”难以克制。

当他们一旦发作时,就会产生杀人念头。这种无道理的狂怒,缺乏控制能力或平息怒气的方法,反应出他们个性结构方面的重要缺陷…

除以上特点之外,也许他们的思维过程有轻微的早期混乱症状,组织思维的能力也很差,似乎不能审视或总结自己的思想;常为琐事困扰,有时陷入其中。他们的思维有时表现出“奇异”的特性,无视现实。

他们与别人很少有亲密的友情,而这些极少的友谊经不起一点波折。除了几个朋友外,他们对其他人几乎没有感情,轻视人命。在某些方面这种感情上的分离、失常,是他们精神失常的又一证据。因此,有必要对他们进行确切的精神病方面的诊断,以便作出更进一步的评估。

近来来出现的这种异常“杀戮”现象,不可思议。

因为这些“老实人”超负荷地聚集着进攻性的能量,不仅难以发现和化解,而且自我控制系统已经开始不稳定,以至不知何时何地,他们一旦爆发,就会用**裸的原始方式来发泄内心的这种仇恨。

这是可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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