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航性指令?”
马德站起身,走到他自己的写字台旁。“每次出现涉及我们飞机的事故,我们都对这个事故进行彻底分析评价,找出事故真相和原因。如果是飞机的问题,我们就发出一份服务通告。如果联邦航空局觉得我们的通告必须强制执行,它就会发出一份适航性指令。在N—22型飞机正式服役之后,我们发现过一次前缘缝翼的故障。法律要求国内航空公司对飞机进行维修以杜绝发生类似故障。”
他拿着一张纸走过来,把它交给马龙。“这才是一份完整的事件清单。”
诺顿N—22型飞机前缘缝翼展开事故
1。1992年1月4日,(DO)高度3。5万英尺,飞行速度0。84马赫(前缘缝翼打开),阻力板/前缘缝翼手柄非人为移脱。44—8号适航性指令因此发出。
2。1992年4月2日,(DO)飞机以0。81马赫速度作巡航飞行时,前缘缝翼展开。据报一写字板碰到阻力板/前缘缝翼手柄,44—8号适航性指令未执行,本可阻止事故发生。
3。1992年7月17日,(DO)起初报告为严重湍流;但其后了解到前缘缝翼打开是阻力板/前缘缝翼手柄移位的结果。5名乘客受伤,3人伤势严重。适航性指令未执行,本可阻止事故发生。
4。1992年12月20日,(DO)在驾驶舱内阻力板/前缘缝翼手柄未移位情况下,前缘缝翼在巡航飞行中打开。两名乘客受伤。51—29号适航性指令因此发生。
5。1993年3月12日,(FO)飞机在0。82马赫速度下进入失速前抖振。发现前缘缝翼打开,手柄不在上位锁定位置。51—29号适航性指令未执行,本可阻止事故发生。
6。1993年4月4日,(FO)副驾驶把手臂放在阻力板/前缘缝翼控制手柄上并将手柄压下,打开了前缘缝翼。一些乘客受伤。44—8号适航性指令未执行,本可阻止事故发生。
7。1993年7月4日,(FO)飞行员报告阻力板/前缘缝翼打开,飞机巡航速度为0。81马赫。44—8号适航性指令未执行,本可阻止事故发生。
8。1994年6月10日,(FO)在飞机巡航飞行中阻力板/前缘缝翼手柄未移位情况下,前缘缝翼打开。51—29号适航性指令未执行,本可避免事故发生。
“划上线的句子,”马德说“在巴克先生给你的文件中都略去了。在发生第一起前缘缝翼事件后,联邦航空局发出了一份改动驾驶舱内控制器的适航性指令。各航空公司必须在一年之内完成这项规定。有些公司当即照办,另一些公司没办。如你现在所见到的,其后事故都发生在那些没有更换控制器的飞机上。”
“好吧,但还不太…”
“请让我说完。1992年12月,我们发现第二次故障,连接前缘缝翼的电缆有时会松动。维修人员难以发现问题所在。于是我们发出了第二份服务通告,增加了一个电压测量装置,地勤人员就能更容易地检查电缆是否符合技术参数。这就解决了问题。到12月份便一切都解决了。”
“显然没有,马德先生,”马龙说着指了指单子“你们在1993年和1994年出现多次故障。”
“只是发生在外国航空公司,”马德说“你看见那个注释DO和FO吗?它的意思分别是‘国内航空公司’和‘国外航空公司’。国内航空公司必须执行联邦航空局的适航性指令,但外国航空公司不在联邦航空局的管辖范围之内。他们并不总是进行更换。1992年以后,所有的事件只涉及到那些不做更换的外国航空公司。”
马龙快快扫了一眼清单。“所以你们在完全知晓的情况下允许航空公司继续使用不安全的飞机?你们就坐在那里听之任之无所作为,这难道就是你想告诉我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