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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闹衙纪(2/6)

里长给我"台中市政府取缔违法版品"的收据,就是所谓"三联单",因为"三联单"上印的是台中市政府,并盖着台中市政府大印,此外别无其他衙门,当然不和尚是谁,庙却只此一家。七月一日,我以请求权人张桂贞的代理人份,寄"损害赔偿请求书"给台中市政府,要求政府赔偿。等了五个月,该衙门仍不依赔偿法开始协议,我复以原告张桂贞诉讼代理人份,在台中地方法院民事控告台中市政府。

一九八八年二月十日,台中地院民二推事黄秀得判决台中市政府败诉。张桂贞得到了初步公。那时候台中市长是国民党大员张源,他代表台中市政府提上诉,它在"民事补上诉理由状"中持一个理由是:"有关执行检查取缔不法,经成立文化工作执行小组,由各县市警备分区指挥负其责。亦即执行机关为各县市警备司令,依此规定,本件查扣之讼争书籍系经台湾中地区警备司令签发搜索票,于一九八七年六月十一日上午九时二十分派遣军事检察官鞠金上校及政二科文化专员孟启正持搜索票前往被上诉人住所搜索并扣押,此有搜索票影本及扣押联单经孟启正签名可,则本件讼争书籍既系由台湾中地区警备司令执行查扣,倘认有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上诉人之权利者,其赔偿义务机关,应非上诉人,被上诉人竟到上诉人为对造诉求赔偿,显属当事人不适格,其诉即属不合法。"由台中市政府这答辩看来,它显然把责任赖得一二净了。不过,问题的关键是,台中市政府若如他们所说,不负任何责任,那么何能把盖有市政府大印的市政府三联单。一一空白待填的三联单给警备总使用?你这样,在逻辑上、行政程序上、行政责任上,都是无法卸责的。这也就是推事黄秀得判决书中所说的:"三联单上检查人栏均盖有被告印文,并有被告所属机关即区警察派所主杨三共签名,是被告上开所辩殊不足取,原告主张事实堪信为真实。"可见台中市政府的置事外,实在无法自圆其说。台中市政府又狡赖说:收据上有"中警备文化专员孟启正"签名云云,但细查收据,上面只有"孟启正"三字,并无"中警备文化专员"衔,受害之老百姓,又从何而知"孟

在台北市政府、雄市政府连番被我逮到,相继被一罚再罚后,我的生意愈发昌隆了,运气真好,台中市政府也被我逮到了,并且彩胜过南北合呢!故事是这样的:一九八七年六月二二日,我接到妈妈张桂贞台中一中同事张佩华的快信,告诉我有军警宪及情治人员一大批,趁妈妈在国外探亲之时,在一天找锁匠开锁,她在台中一中的宿舍,搬走大量书籍,我收信后,在六月二十四日赶到台中,料理善后,我访问了邻居、派所主、里长,了解了当场情况。

多位,与我达成"国家赔偿事件协议记录",确定四项:"一、警员王聪琰因于74.6.27过失查扣李敖先生所著《我给我画帽》乙书,所开三联单0三九三三四号应予撤销。二、查扣之书贰本,已于74.7.12返还书摊,免予赔偿。三、本府同意象征赔偿请求人新台市壹元。四、本局已主动将警员王聪琰调职分,另由本局作成案例教育。"所谓"案例教育",是警察界的术语,指发生的个案,该案有施教作用,值得每一位警察注意,因而编成案例,在各级警察传,以为教育之谓。这一条协议的达成,是雄市警察局被我纠缠不过,被迫答应的,当然使他们面上无光,但是迫于"刁民"的压力,也只好照办。事实上,我这"刁民",也有宽大的一面。因为协议当天,雄市警察局曾找来"肇事"警员王聪琰,当场命他向我报告经过并问我对他的分是否满意。王聪琰是个大块,满面羞惭,查起书刊来生龙活虎,对簿公堂来就语无次。我得知他已被调职分,从盐埕区缺改调到市警局看门后,就宣布:"我写的书,九十多本都给查禁了,警察执行查扣时,难免不清楚,因而见书就查扣,王警员的错误是可以原谅的,我想不必一步罚他了。"几线几星的在场警官,认为我通情达理,王聪琰也向我鞠了一躬,于是在哈哈一笑中,结束了协议。不过,在如何付壹元的技术上,了问题,据一九八七年七月二日《民众日报》登,雄市政府对于赔偿李敖事件,"对于这块钱是以现金给付或是开市库支票给付,市府投鼠忌,大伤脑。"据我的朋友黄章一透雄市政府内为赔偿李敖曾起争议,但李敖照"公库法"第十五条"应以支票为之"的规定,拒收现金,所以最后才了壹元面额的"国库支票"。这张支票,我后来送给郑维帧了,雄市政府一连多年还要每年登报召兑中。当然它永远不会去领取,它永远是一张战利品,长存在民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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