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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闹衙纪(5/6)

置强盗行径于不问,反把电视机判归强盗所有,任其呼啸而去,这通吗?不追究强盗"抢走"的问题,反追究张桂贞"取得"的问题,此其笑话四也!这次法官陈瑞甫、陈满贤、梁松雄判决,有一进步,就是他们三位推翻了四年来人位法官(台中高分院翁其荣、徐元庆、陈成泉,最高法院李锦丰、范秉阁、郭柏成、葛浩坡、洪根树)盲目照抄台中市政府的瞎猜,终于睁开眼睛,在判决书中,已经完全没有了"讼争书籍系案外人李敖所有"的妙文。但是,法官陈瑞甫、陈满贤、梁松雄在开脱李敖之余,却对书籍为谁所有,留下一个新的谜团,就是:在判决书中,他们竟交代不出书是为谁所有?只是闭着眼睛说:书非张桂贞所有!但是,依照"吾人之一般生活经验法则"也好、依照法律专家的证据法则也罢,堂堂在张桂贞家中的书,法官陈瑞甫、陈满贤、梁松雄竟瞪着眼睛说不是张桂贞的,又瞪着眼睛说不出书是谁的?也说不出既然不是张桂贞的书怎么会跑进张桂贞的家里?这通吗?全世界任何法则,都不会肯定这种糊涂大判决吧?没有第三人主张权利,又如何能说在张桂贞家里的东西不属于张桂贞的?在张桂贞家里的东西,不能证明新所有权,又如何能否定掉旧所有权?此其笑话五也!

法官陈瑞甫、陈满贤、梁松雄作出了书非张桂贞所有、也不提系案外人李敖所有的判决,自以为得计,殊不知引发出大问题。大问题是:判决书中如不能证明书为李敖所有,则就无异推翻了整个搜索张桂贞住宅并查扣书籍的依据!书籍不能证明为李敖所有,则对非"出版发行人"之寻常百姓如张桂贞之住宅,即失掉援"出版法"、援"台湾地区戒严时期出版物管制办法查扣"的依据,则本案之搜索也、查扣也,根本就完成无所附丽了。

案子又上诉到最高法院,法官杨秉钺、罗建群、萧亨国、苏茂秋、许朝雄做了守法的判决,又发回来了。由台中高分院法官楚汝聪、陈有全、施茂林审理,我仍代张桂贞出庭。看我讲得头头是道,并当庭作弄证人鞠金蕾(鞠金蕾这时已由军事检察官退下来做律师了,皮一脱下来,人也变成好人了,他事先特别拜托我的律师张仁宁向我致意,表示怕我云云),法官们为之动容。退庭时,听到审判长楚汝聪走出门时大声赞叹,我知道我赢定了。最后,法官楚汝聪、陈有全、施茂林以洋洋洒洒十二页的判决书详述了张桂贞应该胜诉的理由。林柏榕虽然又上诉,但最高法院法官范秉阁、苏茂秋、李琼荫、张福安、吴启宾驳回了林柏榕,这天是一九九三年二月二十二日,前后打了五年七个月的政府赔偿官司,终告胜利。我大喜之下,立刻写了下面的两封信:

催告函一九九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件别:最速件

受文者:台中市市长林柏榕先生

副本收受者:台中市政府新闻室

主旨:你们官司打败了,快赔钱来!

说明:

一、五年七个月前,贵府助纣为虐,甘为军方鹰犬,非法搜查本人住宅并抢去藏书一万四千七百零八册,业经本人委由长子李敖代为提起政府赔偿诉讼,贵府不知认错、负蜗顽抗,五年半缠讼,终被本人打败。今年二月二十二日,最高法院判决贵府败诉定谳。该法院书记厅次日即发出(八十二)台民主二第0二二五九号通知书在案可证。

二、兹委由长子李敖全权代表本人与贵府洽接赔偿事宜,收信后三日内请比照当年助纣为虐之快速效率,即时依法赔钱为要。

张桂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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