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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皇朝的行政机构(2/3)

御史台的下属机构是台院、殿院和察院,分别由侍御史、殿中侍御史和监察御史任职,统称为三院御史。唐代规定,侍御史设置四人,主要职责为纠察弹劾百官和参与审讯重大案件,其中年资最者一人,还负有理御史台内日常事务的职责。殿中侍御史设六人,主要掌百官朝见皇帝的序列班次,以及负责京城左、右巡,纠察其辖区域内的不法之事。监察御史设十人,主要负责“分察百僚,巡州县,纠视刑狱,肃整朝仪”职责更为繁多。但就监察御史的主要职责来说,以分察和分巡最为重要。所谓分察,是指监察尚书省六,并可列席尚书省会议。分巡,是使巡察地方州县,把各地的“长吏政俗、闾阎疾病、旱灾伤,并一一条录奏闻”从御史台的职权来看,虽然十分繁杂,但其主要职责仍然是对整个官吏系统行监察和对不法官吏行弹劾。

为少卿和丞。国监的长官称为祭酒:都监的长官称为使者;少府、将作、军监的长官都称为监。九寺五监的职权范围,上承尚书省六诸司,且与六有大固定的对应关系。照唐代的“故事,诸司、诸使及天下州府有事,准令式合申省者,先申省司取裁”“然后施行”这里的诸司即指九寺、诸监、诸卫,省司即指尚书省六二十四司。由此可见唐代前期尚书省在国家行政系统中的枢要地位。

在唐代的朝廷官制系统中,中书、门下两省与尚书省六、九寺五监、御史台一起,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朝政决策一执行一监察系统,是唐皇朝的心机构。在这些心机构之外,还有一系列辅助机构,多属皇家廷机构质,直接为皇室廷服务。它们主要包括秘书、殿中、内侍三省和东官吏。其中前三个机构虽然也称为“省”但其地位实际与寺监相等,其长官亦均称为“监’,副长官称为“少监”

秘书省是掌皇家图籍档案的机构,除设置监、少监和丞的官职负责省事外,还设立秘书郎掌皇家的经史集四图书的抄写贮藏,校书郎负责校雠典籍。此外,负责天文历法的太史局(又称司天台),一度也属于秘书省辖。殿中省下辖尚、尚药、尚衣、尚舍、尚乘、尚辇六局,负责皇帝的衣住行与医药。内侍省则是廷宦官和女的理机构。东官是皇太的下属廷机构,其设置模仿朝廷的结构:其太方师、太傅、太保(总称三太)和太少师、少傅、少保(总称三少)是太的导师,另设太宾客作为太侍从官,这些职官都没有职掌。设詹事府总官吏和政事,相当于中书门下和尚书省六。设左坊负责侍从规谏,相当于门下省之职,右坊负责文书启奏,相当于中书省之职。此外,在左坊之下设崇文馆,掌图书经籍;司经局掌校刊经史;典膳局、药藏局、内直局、典设局和官门局,负责太的衣住行。以上这些机构,与弘文馆、秘书省、殿中省大对应。另外还设立东三寺,即家令寺、率更寺和仆寺,负责东事务的执行,也与九寺五监相对应。虽然东官职庞大繁多,但实际上多为闲职。

为了使官吏系统有效而正常的运转,除了建立各与决策和行政机构有关的制度外,还必须对各级官吏行有效的监督与制约。为此,唐代承袭前代制度,建立御史台,以监督各级行政机构对国家政令的实施,以及对违犯朝廷法纪和律令的官吏行纠举和弹劾,即“以刑法典章纠正百官之罪恶”唐代御史台的长官为御史大夫,副长官为御史中丞。唐代中期以后,御史大夫职位崇,不常设置,御史中丞成为实际上的御史台长官。

在文官系统之外,唐代还设有武官系统。由于唐代前期实行府兵制度,所以在朝廷设廉六卫。十六卫的名称,唐代前期变化甚多,到唐玄宗开元时方大上固定为左右卫、左右骁卫、左右武卫、右左威卫、右左领军卫、左右金吾卫、左右监门卫和左右千卫。其中前十二卫均辖府兵,只有后四卫不辖府兵,负责京城和殿诸门警卫以及皇帝的贴宿卫。每卫设大将军一人和将军二人统率,下有长史、录事参军总各卫日常事务,仓、兵、骑、胄四曹分别负责俸禄、给养、考绩、宿卫、匹、兵械等事务。十六卫直接统属于皇帝,但他们没有调兵的权力。需要命将征时,一般由皇帝和宰相议定后,颁发诏令到兵,由兵再发下符契,与诏令一起同时颁下各折冲府或州郡发兵。除十六卫外,东官中还仿照十六卫建制设有十率府,各设率一人,副率一至二人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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