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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一(2/10)

三代陵迟,音律失度。汉兴,北平侯张苍始定律历。孝武之世,置协律之官。 元帝时,郎中京房知五音六十律之数,受学于小黄令焦延寿。其下生、上生,终于 中吕,而十二律毕矣。中吕上生执始,执始下生去灭,终于南事,而六十律毕矣。 夫十二律之变至于六十,犹八卦之变至于六十四也。宓羲作《易》,纪气之初, 以为律法。建日冬至之声,以黄钟为,太蔟为商,姑洗为角,林钟为徵,南吕为 羽,应钟为变,蕤宾为变徵。此声气之元,五音之正也。故各统一日。其余以次 运行,当日者各自为,而商角徵羽以类从焉。《礼运篇》曰:“五声、六律、十 二还相为。”此之谓也。以六十律分一期之日,黄钟自冬至始,及冬至而复, 风雨之占于是生焉。房又曰:“竹声不可以度调,故作准以定数。准之状 如瑟,长丈而十三弦,隐间九尺,以应黄钟之律九寸;中央一弦,下有画分寸,以 为六十律清浊之节。”房言律详,其术施行于史官,候用之。《续汉志》载其 律准度数。

云曰:“声生于日,(谓甲己为角,乙庚为商,丙辛为徵,丁壬为羽,戊 癸为。)律生于辰,(谓为黄钟,丑为大吕之属。)声以情质,(质,正也。 各以其行本情为正也。)律以和声,(当以律钟均,和其清浊之声。)声律相协, 而八音生。(协,和。)、商、角、徵、羽,谓之五声。金、石、匏、革、丝、 竹、土、木,谓之八音。声和音谐,是谓五乐。”

和则景至,律气应则灰除。是故天常以冬夏至御前殿,合八能之士, 陈八音,听乐均,度晷景,候钟律,权土炭,效。冬至气应,则乐均清,景 长极,黄钟通,土炭轻而衡仰。夏至气应,则乐均浊,景短极,蕤宾通,土炭重 而衡低。退于先后五日之中,八能各以候状闻。太史令封上。效则和,否则占。 候气之法,为室三重,闭,涂衅周密,布缇幔。室中以木为案,每律各一,内庳 外,从其方位,加律其上。以葭莩灰布其内端,案历而候之。气至者灰动,其为 气动者其灰散,人及风所动者,其灰聚。殿中候,用玉律十二。唯二至乃候灵台, 用竹律六十。取弘农宜县金门山竹为,河内葭莩为灰。

“古人为度量轻重,皆生乎天。黄钟之律长九寸,以三生,三三九,三九 二十七,故幅广二尺七寸,古之制也。音以八相生,故人长八尺,寻自倍,故八尺 而为寻。有形即有声,音之数五,以五乘八,五八四十尺为匹。匹者,中人之度也, 一匹为制。秋分而禾髌倍ǎ(髌保禾穗芒也。)髌倍ǘ禾孰。律之数十二, 故十二髌倍当一粟,十粟而当一寸。律以当辰,音以当日。日之数十,故十寸而 为尺,十尺为丈。其以为重,十二粟而当一分,十二分而当一铢,十二铢而当半两。 衡有左右,因而倍之,故二十四铢而当一两。天有四时,以成一岁,因而四之,四 四十六,故十六两而一斤。三月而一时,三十日一月,故三十斤为一钧。四时而一 岁,故四钧而一石。”“其为音也,一律而生五音,十二律而为六十音;因而六之, 六六三十六,故三百六十音以当一岁之日。故律历之数,天地之也。下生者倍, 以三除之;上生者四,以三除之。”

(表略)

四,主三 月,下生应钟。应钟之数四十三,主十月,上生蕤宾。蕤宾之数五十七,主五月, 上生大吕。大吕之数七十六,主十二月,下生夷则。夷则之数五十,主七月,上生 夹钟。夹钟之数六十七,主二月,下生无。无之数四十五,主九月,上生中吕。 中吕之数六十,主四月,极不生。(极不生,钟律不能复相生。)生徵,徵生商, 商生羽,羽生角,角生姑洗,姑洗生应钟,不比于正音,故为和。(姑洗三月,应 钟十月,不与正音比效为和。和,徙声也。)应钟生蕤宾,蕤宾不比于正音,故为 缪。(缪,音相也。周律故有缪、和,为武王伐纣七音也。)日冬至,音比林钟 浸以浊;日夏至,音比黄钟浸以清,以十二月律应二十四时。甲,中吕之徵也; 丙,夹钟之羽也;戊,黄钟之也;庚,无之商也;壬,夷则之角也。”

论曰:律吕相生,皆三分而损益之。先儒推十二律,从至亥,每三之,凡十 七万七千一百四十七,而三约之,是为上生。故《汉志》云:三分损一,下生林钟, 三分益一,上生太蔟。无既上生中吕,则中吕又当上生黄钟,然后五声、六律、 十二还相为。今上生不及黄钟实二千三百八十四,九约实一千九百六十八为一 分,此则不周九分寸之律一分有奇,岂得还为乎?凡三分益一为上生,三分损一 为下生,此其大略,犹周天斗分四分之一耳。京房不思此意,比十二律微有所增, 方引而伸之,中吕上生执始,执始下生去灭,至于南事,为六十律,竟复不合,弥 益其疏。班氏所志,未能通律吕本源,徒训角为,徵为祉,气施于黄钟,如 斯之属,空烦其文,而为辞费。又推九六,符刘歆三统之数,假托非类,以饰其 说,皆孟之妄矣。

汉章帝元和元年,待诏候钟律殷肜上言:“官无晓六十律以准调音者,故待诏 严嵩以准法教男宣,愿召宣补学官,主调乐。”诏曰:“嵩学审晓律,别 其族,协其声者,审试。不得依托父学,以聋为聪。声微妙,独非莫知,独是莫晓, 以律错,能知命十二律不失一,乃为能传嵩学耳。”试宣十二律,其二中,其四 不中,其六不知何律,宣遂罢;自此律家莫能为准。灵帝熹平六年,东观召典律者 太舍人张光等问准意,光等不知。归阅旧藏,乃得其,形制如房书,犹不能定 其弦缓急。音不可书以晓人,知之者教而无从,心达者知而无师,故史官能辨 清浊者遂绝。其可以相传者,唯候气而已。

蔡邕从朔方上书,云《前汉志》但载十律,不及六十。六律尺寸相生,司彪 皆已志之。汉末,亡失雅乐。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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