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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一(3/10)

初中,铸工柴玉巧有意思,形器之中,多所造作。 协律都尉杜夔令玉铸钟,其声清浊,多不如法。数毁改作,玉甚厌之,谓夔清浊任 意。更相诉白于魏王。魏王取玉所铸钟,杂错更试,然后知夔为精,于是罪玉及诸 子,皆为养马主。

晋泰始十年,中书监荀勖、中书令张华,出御府铜竹律二十五具,部太乐郎刘 秀等校试,其三具与杜夔及左延年律法同,其二十二具,视其铭题尺寸,是笛律也。 问协律中郎将列和,辞:“昔魏明帝时,令和承受笛声,以作此律,欲使学者别居 一坊,歌咏讲习,依此律调。至于都合乐时,但识其尺寸之名,则丝竹歌咏,皆得 均合。歌声浊者,用长笛长律;歌声清者,用短笛短律。凡弦歌调张清浊之制,不 依笛尺寸名之,则不可知也。”

勖等奏:“昔先王之作乐也,以振风荡俗,飨神佐贤,必协律吕之和,以节八 音之中。是故郊祀朝宴,用之有制,歌奏分叙,清浊有宜。故曰‘五声十二律,还 相为宫。’此经传记籍可得而知者也。如和对辞,笛之长短,无所象则,率意而作, 不由曲度。考以正律,皆不相应,吹其声均,多不谐合。又辞:‘先师传笛,别其 清浊,直以长短,工人裁制,旧不依律。’是为作笛无法。而知写笛造律,又令琴 瑟歌咏,从之为正,非所以稽古先哲,垂宪于后者也。谨条牒诸律,问和意状如左。 及依典制,用十二律造笛像十二枚,声均调和,器用便利。讲肄弹击,必合律吕, 况乎宴飨万国,奏之庙堂者哉!虽伶、夔旷远,至音难精,犹宜刑古昔,以求厥衷, 合于经礼,于制为详。若可施用,请更部笛工,选竹造作,太乐、乐府施行。平议 诸杜夔、左延年律可皆留。其御府笛正声下徵各一具,皆铭题作者姓名。其余无所 施用,还付御府毁。”奏可。

勖又问和:“作笛为可依十二律作十二笛,令一孔依一律,然后乃以为乐不?” 和辞:“太乐东厢长笛正声已长四尺二寸,令当复取其下徵之声;于法,声浊者笛 当长,计其尺寸,乃五尺有余,和昔日作之,不可吹也。又笛诸孔,虽不校试,意 谓不能得一孔辄应一律也。”案太乐,四尺二寸笛正声均应蕤宾,以十二律还相为 宫,推法下徵之孔,当应律大吕。大吕笛长二尺六寸有奇,不得长五尺余。令太乐 郎刘秀、邓昊等依律作大吕笛以示和。又吹七律,一孔一校,声皆相应。然后令郝 生鼓筝,宋同吹笛,以为《杂引》、《相和》诸曲。和乃辞曰:“自和父祖汉世以 来,笛家相传,不知此法,而令调均与律相应,实非所及也。”郝生、鲁基、种整、 硃夏,皆与和同。

又问和:“笛有六孔,及其体中之空为七。和为能尽名其宫商角徵不?孔调与 不调,以何检知?”和辞:“先师相传,吹笛但以作曲相语,为某曲当举某指,初 不知七孔尽应何声也。若当作笛,其仰尚方笛工,依案旧像讫,但吹取鸣者,初不 复校其诸孔调与不调也。”案《周礼》调乐金石,有一定之声,是故造钟磬者,先 依律调之,然后施于厢悬。作乐之时,诸音皆受钟磬之均,即为悉应律也。至于飨 宴殿堂之上,无厢悬钟磬,以笛有一定调,故诸弦歌皆从笛为正。是为笛犹钟磬, 宜必合于律吕。如和所对,直以意造,率短一寸,七孔声均,不知其皆应何律?调 与不调,无以检正。唯取竹之鸣者,为无法制。辄令部郎刘秀、邓昊、魏邵等与笛 工参共作笛。工人造其形,律者定其声,然后器象有制,音均和协。

又问和:“若不知律吕之义,作乐音均高下清浊之调,当以何名之?”和辞: “每合乐时,随歌者声之清浊,用笛有长短。假令声浊者用三尺二笛,因名曰此三 尺二调也。声清者用二尺九笛,因名曰此二尺九调也。汉、魏相传,施行皆然。” 案《周礼》奏六乐,乃奏黄钟;歌大吕,乃奏太蔟,歌应钟,皆以律吕之义,纪歌 奏清浊。而和所称以二尺三尺为名,虽汉、魏用之,俗而不典。部郎刘秀、邓昊等 以律作笛,三尺二寸者,应无射之律,若宜用长笛,执乐者曰:“请奏无射。” 《周语》曰:“无射所以宣布哲人之令德,示民轨仪也。”二尺八寸四分四厘应黄 钟之律,若宜用短笛,执乐者曰:“请奏黄钟。”《周语》曰:“黄钟所以宣养六 气九德也。”是则歌奏之义,当合经礼,考之古典,于制为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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